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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后房产能要回吗?律师详解婚前房产权属
时间:2016-12-07   来源:未知   作者:demo1  点击: 次

武汉新市民网讯:赠女友200万豪宅,分手后他能要回来吗?近年来,随着我市恋人合资买房比例激增,关于婚前房产权属纠纷也日渐增多。据初步统计,晨报律师圈接到类似纠纷的咨询、求助每月至少20起。昨日,晨报特请晨报律师圈公益律师丁嫣为读者详解婚前房产的真实权属。今年她已为6名求助者争回婚前房产权。


  婚前合资买房,女方未还贷不得房

  2009年,小倩(化名)与小强(化名)相恋,两人在盘龙城购买一套价值27万余元的房子,首付7万余元,男方首付6万多元,女方首付1万多元。购房时,双方协议约定:女方以男方名义购买该房,该房屋应由女方所有,男方在交房时无条件将房屋过户给女方。

  谁知小强还清房贷后,两人分手并各建家庭。今年初,小强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该房产。小倩以双方签有“无条件将房屋过户”协议为由,反诉请法院将该房判给她。5月,当事双方协商一致认为,该房现值50万元。

  黄陂区法院开庭审理认为,两人在恋爱期间签订的协议有效。但协议中约定由女方购买房屋,女方应履行出资义务,男方应在交房时履行转移登记义务。经庭审查明,购房首付款虽为双方共同出资,但银行按揭贷款由男方一人偿还。女方未足额支付购房款,男方可以此为由拒绝女方要求男方履行转移房产登记的义务。

  近日,法院宣判,认定该房屋为双方共有。根据双方出资比例,女方享有4%的房屋份额,男方向女方支付2万元房屋折价款后,拥有该房产。

  律师点评:双方签订的“房屋无条件过户协议”表面上看像房屋赠与协议,其实质是“借名买房协议”,当女方没足额支付房款时,房子应按出资比例分割。

  婚前赠房,关键看是否“谈婚论嫁”

  丁嫣以男方赠与女方为例,对赠房多种情形做了梳理解析。

  一、不以谈婚论嫁为前提的赠房行为,有三种情形:

  1.男方出资直接购房,房产已登记过户在女方名下,无法要回。不动产赠与以办理过户登记为准,已办理过户登记,赠与行为完成,无法撤销。

  2.男方出资直接购房,还没登记过户在女方名下,可以要回。不动产赠与以办理过户登记为准,还没过户登记,赠与行为未完成,可以撤销。

  3.男方将钱赠与女方,由女方直接买房,无论是否已登记在女方名下,男方都无法要回。因男方赠与的是钱而非房产,钱属于动产,交付行为完成,赠与行为已完成。

  二、以谈婚论嫁为前提的赠房行为,主要有两种情形:

  1.赠房后分手:一方赠与房产是隐含某种强烈情感因素的赠与,该赠与是附带希望双方结婚而作出的,现双方共同生活基础已不复存在,则赠与方期望没达成,故有权要求另一方返还所赠与的房产。还有一些法院认为,购房成本由首付款、房贷及其利息、税费中介费等几部分组成,根据双方出资贡献价值将房产判给所占比例较多的一方,并由该方给予相应补偿折价款。

  索要办法:这种赠与行为类似“彩礼”的性质,不登记结婚,彩礼可以要回。可搜集婚约、礼单、订婚聘礼、谈婚论嫁的聊天记录、证人证言,或对方自愿承认等证据,去法院起诉。

  2.赠房后领证又离婚:能否索回要看具体情况。如能证明双方登记结婚后存在以下情形:没共同生活、结婚时间很短、被赠与方有过错、赠与的行为给赠与方造成经济困难等情况,法院会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虑,酌情返回。

  200万房产赠女友,分手要不回

  35岁的王先生(化姓)是“钻石王老五”,20多岁创业,名下现有3家大型科技公司,资产过亿。2013年初,比王先生小9岁的刘小姐(化姓)应聘做王先生的助理,刘深得王喜爱,两人迅速坠入爱河。两人交往5个月后,王先生在汉买了一套价值200万的豪宅登记在刘小姐名下并居住在该房。去年3月,刘小姐发现,公司一女员工与王先生有不正当关系,大闹一通后,王先生却与她分手。分手后,王先生向法院起诉想要回该房。刘小姐向丁嫣求助。

  今年上半年,在丁嫣律师帮助下,法院依法将房子判归刘小姐。

  律师解读:王先生当时赠房子并没有跟刘小姐谈婚论嫁,也一直没有结婚的意思表示,因此,该房产的赠与不以结婚为条件,属于无条件赠与。不动产以登记为主,房屋已经登记到刘小姐名下,赠与行为已经完成。因此,王先生无法将房子要回。(完)编辑:韩天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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