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新市民网讯:市民卢先生在一家公司工作了十年,然而就在前几天,他莫名被公司“炒鱿鱼”,不仅得不到一分钱赔偿,辞退的理由竟是与公司价值观不符。如今,卢先生既心烦又心寒,如此遭遇怎么也想不透。
2006年起,卢先生进入深圳一家股份有限公司工作,2009年调入位于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流芳园路的分公司。这些年来,他一直负责公司行政和物业工作。
上个月底,他突然接到公司人事部门通知,要其做好离职准备,公司要劝退他。就在前几天,卢先生去单位上班,竟直接被拒之门外。
面对如此遭遇,卢先生是“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他说,自己一直表现合格,工作十年里从没犯过任何过错,公司此举让他十分寒心。此后,他找过公司人事主管,在离职前,公司曾许诺给他12万元的补偿,此外他还追加了3万元的精神损失费,可第二天办手续时,公司以“集团领导不同意为由”,拒绝支付赔偿金,同时要求即刻解除劳动关系。
记者昨天看到,卢先生在两年前与公司签署一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上面写道,合同从2014年10月31日起,至乙方(卢先生)达到国家规定的离、退休年龄为止。卢先生万万没想到,这张“长期饭票”竟然说没就没了。
为何突然被“炒鱿鱼”?该公司人事主管解释,这是公司高层研究的决定,是根据员工本人的一些表现,与公司的价值观、包括行为准则等不符,所以公司有权辞退,并通知其本人办理离职手续。同时,他表示,所谓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是依照公司管理制度执行的,没有补偿金。至于违背了哪些价值观和行为准则,该人事主管始终三缄其口。
在卢先生提供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上,上面写道:“根据你的工作表现,按相关程序,公司决定自2016年11月14日起解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随之终止。公司发放工资截至2016年11月14日,社会保险金缴至2016年11月止。特此通知!”但辞退原因的表述十分模糊。
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按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补偿,但用人单位违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标准两倍的赔偿金。
昨天,记者联系了湖北欣安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刘生林。他认为,只有劳动者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造成企业严重损失的情况,或者劳动者有犯罪等特殊情况,用人单位才能解除劳动合同,并可不支付经济补偿金。而该公司直接是根据卢先生的工作表现为由,随意解除合同,这明显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不符。因此,卢先生可以收集相关证据申请劳动仲裁。(完)编辑:韩天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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