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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出台《指导意见》 探索解决新市民住房问题
时间:2020-08-06   来源:金羊网   作者:赵燕华 岳建轩  点击: 次
          本网讯:7月24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自然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印发《关于因地制宜发展共有产权住房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从共有产权住房建设管理、分配管理、供后管理以及体制保障、资金保障、用地保障、税费优惠、金融支持各项保障措施等方面,对共有产权住房的发展给予了明确指导及政策支撑。
 
  截至2020年6月底,全省已筹集共有产权住房6.1万套,供应共有产权住房3.4万套。
 
 
  广东五城纳入共有产权房试点
 
  2014年,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部署开展试点城市发展共有产权性质政策性商品住房,选取北京、上海、深圳等六个城市试点。2019年12月23日召开的全国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强调着力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明确共有产权住房是城镇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发展共有产权住房不仅可以扩大住房保障覆盖范围,解决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也有利于改善符合条件的人才、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以及在粤工作生活港澳居民的居住条件,更有利于稳定房地产市场。
 
  为适应广东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2018年广东省选取广州、深圳、珠海、佛山、茂名等五个城市试点共有产权住房,取得较好成效。
 
  共有产权住房不存在优惠价
 
  《指导意见》明确,共有产权住房的主要特征是共建共享及市场定价。
 
  共有产权住房是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实行政府与承购人按份共有产权,并限定处分权利的政策性住房,政府和承购人共担风险、共享利益。
 
  共有产权住房按市场价销售,保障对象出多少钱就占多少产权比例,不存在优惠价;承购人的产权份额则为销售价格(即承购人实际出的钱)占评估价格(即房屋通过评估确定实际值的钱)的比例。
 
  同时,共有产权住房与其他政策性商品住房的最大不同是封闭运行。
 
  共有产权住房的转让对象为其他符合申请条件的供应对象。即承购人拟转让或退出已购的共有产权住房,须转让给其他符合共有产权住房条件的申请人。这是与其他政策性商品住房(如限价房、经济适用房)最大的不同。
 
  共有产权住房的供应对象限定为城镇无房家庭。
 
  共有产权住房的发展强调因地制宜,提出在符合人口净流入量大、房价较高、住房困难群体数量较多等条件的城市推进,避免各地不顾实际需求,一哄而起。另外,对于供应对象的准入门槛,考虑共有产权住房尚处于起步阶段,供给能力有限,供应对象限定为城镇无房家庭;同时,借鉴北京、上海将共有产权住房覆盖非户籍人口的做法,我省共有产权住房考虑了在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以及在粤工作生活港澳居民的住房需求。
 
  建筑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
 
  《指导意见》明确,共有产权住房的建筑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
 
  在建筑面积方面,共有产权住房明确建筑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主要考虑,一是我省家庭户均人口是3.25人,随着“二孩”政策等深入实施,对于住房的需求基本是“三室两厅一卫”或“三室两厅两卫”的户型。因此,建筑面积明确不超过120平方米既能考虑地方差异给予地方政府结合本地实际的权利,又能满足大多数承购人的基本居住需求,充分考虑了政府的供应能力和对象的承受能力。
 
  七个筹集渠道筹集共有产权房源
 
  《指导意见》提出,共有产权住房将通过7个筹集渠道筹集房源。
 
  其中,一是政府组织集中建设;二是通过“限房价、竞地价”等方式由房地产开发企业集中建设;三是通过“限地价、竞配建”等方式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四是在城市更新(“三旧”改造)项目中配建;五是收购符合要求的新建商品住房或存量住房;六是转用符合要求的在建和未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直管公房等;七是接受捐赠等其他合法途径筹集。
 
  共有产权住房同时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探索开展企事业单位等社会力量利用自有建设用地和自筹资金建设共有产权住房。
 
  值得一提的是,共有产权住房将人才及在粤工作和生活的港澳居民纳入供应范围。
 
  为更好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打造大湾区宜居宜业宜游的优质生活圈,《指导意见》明确,将符合条件的人才、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在粤工作和生活的港澳居民纳入共有产权住房的供应范围。每户家庭只能购买一套共有产权住房。可将人才住房纳入共有产权住房。(完)
 
(编辑:张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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