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安州区人魏某驾驶摩托车下坡,与骑三轮车上坡的李某相撞,致李某受伤。随即,魏某驾驶摩托车送李某到医院救治。5天后,李某家属报警。安州区交警大队作出认定,因魏某未保护事故现场,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治疗好后,向法院起诉索赔医疗费、伤残金等。记者14日从四川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获悉,魏某未保护现场,是为及时救人而非逃避法律责任,其行为符合公序良俗,李某事发5天后报警,对事故现场无法查清也应承担一定责任。对此,法院判决魏某承担75%的赔偿责任,李某承担25%。
2014年3月13日,魏某驾驶一辆摩托车,往安州区清泉镇街道方向行驶,当行至清泉镇某村路段时,与李某骑行的人力三轮车相撞,造成李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因为我是下坡,他是上坡,所以他倒地受伤了,而且他年纪也比较大了,我就没有想太多,就想第一时间把他送往医院,所以没有来得及报警,我又没有跑。”魏某说。
送往医院后,魏某通知了李某的家属,并借钱垫付了医疗费。5天后,李某的家属书面向安州区交警大队报警。
2014年5月4日,安州区交警大队出具事故认定书,以“发生道路事故后,一方当事人未及时停车,不保护现场或者有条件报案而不及时报案,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承担全部责任”为由,认定魏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据了解,此次事故造成李某左颞叶脑挫伤、鼻骨骨折、鼻中隔骨折、左眼外直肌麻痹性斜视、右侧第7肋骨折、左侧底5肋骨折等多处受伤,共花费医疗费30000余元。治疗好后,经司法鉴定,李某的伤残等级为8级。
随后,李某将魏某起诉至法院,要求魏某根据交警的责任认定书承担全部责任,赔偿医疗费、伤残金、营养费、护理费、精神损失费等各种损失9万余元。
魏某表示,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结论不合理,没有事故现场图,因此不能证明他是全责。
经该法院审理后认为,交警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魏某应为无事故现场无法查明事故责任而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但魏某系因将李某送至医院得到及时救治,致使事故现场未得以保持,李某亦未在第一时间向交警大队报案而是事发后5日向交警大队书面报警,对事故现场无法查清也应承担一定责任。并且魏某撤除事故现场系为及时救人而非逃避法律责任,其行为符合公序良俗,应予以肯定。
法院作出判决,认定李某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共计7.28万余元,李某承担25%的责任,魏某承担75%的责任。
主审法官梁睿表示,机动车事故发生时,理应将人的生命与健康置于首要地位,使车祸受害者获得及时送医救治,倡导珍惜生命、尊重人权的积极健康的社会风尚,而非为了规避保险拒赔风险或避免自己因破坏现场而承担全责,置受害人生死于不顾。本案正是基于此种价值理念,综合考虑公序良俗的社会影响,才没有采信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意见而作出判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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