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宜都市职业教育中心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违法行为
2024年6月,宜昌市应急管理局在对宜都市职业教育中心执法检查中发现,该中心存在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焊工培训班学时不足等违法行为。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依法给予该中心人民币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并限期整改。
案例二:宜昌市第二技工学校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违法行为
2024年7月,湖北省应急管理厅执法人员对宜昌市第二技工学校(注册地枝江)执法检查发现,该学校存在低压电工班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李某等12名学员的培训学时达不到培训大纲要求,经核查以上违法行为属实,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法给予该学校人民币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并限期整改。
案例三:湖北琰珑教育管理有限公司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不具备从事安全生产培训工作所需要的设施和师资违法行为
2024年7月,湖北省应急管理厅执法人员对湖北琰珑教育管理有限公司(培训校区当阳)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两个班次特种作业学员达不到培训大纲学时要求,不具备从事安全生产培训工作所需要的设施和师资。湖北省应急管理厅将违法线索移交宜昌市应急管理局查处,经核查以上违法行为属实,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第五十三条,对该公司的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依法给予该公司人民币1.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并限期整改。
案例四:远安县锦恒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不具备从事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要的条件违法行为
2024年7月,湖北省应急管理厅执法人员对远安县锦恒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的培训学时达不到培训大纲学时要求,不具备从事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要的设备。经核查以上违法行为属实,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第五十三条,对该公司的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依法给予该公司人民币1.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并限期整改。
宜昌市应急管理局下一步将加大监管力度和频次,每季度随机开展安全生产培训机构执法检查,坚决杜绝培训走过场,培训学时不达标,培训教师不符合,培训场地不具备,培训设备不到位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培训中发现的违规行为,欢迎社会监督,积极举报,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同时,严格按照考试大纲要求,抓实培训过程,抓严实操考核,确保培训质量过硬过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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