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猛药方能去疴,“打拐”就该从严
时间:2016-12-23   来源:未知   作者:demo1  点击: 次

武汉新市民网讯:22日,最高法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规定,对婴幼儿采取欺骗、利诱等手段使其脱离监护人或者看护人的,视为刑法规定的“偷盗婴幼儿”。此外,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单位的工作人员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将所诊疗、护理、抚养的儿童出卖给他人的,以拐卖儿童罪论处。《解释》共10条,自明年1月1日起施行。

  稍加回顾不难发现,这份《解释》是近年来严打拐卖犯罪的持续。自媒体时代,让原本一个个孤立的拐卖个案在舆论场上迅速成为转发和评论的对象。在舆论“去中心化”的同时,打拐议题却被“中心化”了。这种舆论的集聚,也直接促成了法律规范的更新与完善。

  2010年,最高法牵头起草并会同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发布了《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明确了“公安机关接到儿童及不满十八周岁少女失踪必须立即立为刑事案件”“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等制度和原则。

  2015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中,有关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将一律追究刑责成为一大亮点。公众普遍期待这次修订助力“天下无拐”。公安部也趁此修正案的通过,向收买被拐妇女儿童的嫌疑人发出了自首不究的“最后通牒”。在此强压态势下,拐卖类犯罪高发态势逐渐得到遏制,案件逐年下降。2015年,全国法院审结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853件、判处刑罚1362人,与2012年审结1918件、判处刑罚2801人相比,下降50%以上。根据最高法最新公布的数据,今年前11个月,全国法院审结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618件,判处刑罚1107人,下降趋势依然明显。

  即便如此,一年六百多宗的案件,背后涉及的不幸家庭数目应该更多。对这些罪案苦主来说,拐买拐卖的天降横祸,将是一辈子都走不出的阴影,夹杂其中的骨肉分离等人伦悲剧,更难以言述。严惩“打拐”就是要借助刑罚的威慑力来预防同类犯罪的发生。注意到这次不少网媒还直接将标题改成了《最高法:通过哄骗手段拐走婴幼儿最高可判死刑》。这种表述并不严谨,但其背后的法律依据却是真实的。现行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不难看出,死刑的适用还有“情节特别严重”这个前提,它必然属于极少数人。曾在微信圈里刷屏的“拐卖儿童一律死罪”不过是被夸大了的情绪宣泄,且早已被证伪。一些人大概又要借此批评“死刑崇拜论”。但当这一死刑的威慑对象是嗜财贪生的拐卖者时,刑罚乃至死刑仍是不可缺少的犯罪预防工具。猛药去疴,罚当其罪,愿立法和司法保障“天下无拐”早日到来。(完)编辑:韩天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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