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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幼儿园教育主要问题分析及建议
时间:2017-12-08   来源:中国网   作者:龚显春  点击: 次

一、幼儿园事件

近几年,幼儿园事件频出,网上报道了典型案件有:上海携程亲子幼儿园老师殴打孩子、强喂幼儿芥末疑似物的报道和视频才刚刚撤架不久,北京红黄蓝幼儿园虐童事件又惊爆网络、更强力地冲击家长们的心理防线:注射药物、喂食药片、集体猥亵幼儿等……虽然最终官方调查只确认某位老师针扎幼儿属实,但家长们纷纷发出的呼声,“幼儿园安全吗?”

不是家长们过于敏感,事实上,近十年来幼儿园虐童事件一次次冲进媒体网络:2008年11月到2013年10月,西安枫韵幼儿园在长达5年多的时间里,给孩子们喂5.36万余片的“病毒灵”;2012年,温岭幼儿园虐童事件,颜姓老师以提幼儿双耳、至其双脚离地、孩子痛哭取乐;2015年12月,吉林四平市红黄蓝幼儿园老师针扎30余名幼儿;2016年,浙江义乌一幼儿园一3岁男童被老师拽摔,致左额骨骨折;2017年3月,成都一幼儿园多名小孩疑被老师针扎……诸如此类,屡禁不止。

所有事件有个共通点,民办幼儿园事件多,加害者是幼儿园老师,受害者是懵懂无知的儿童,本该善良可亲的幼儿园老师揺身变成面目可憎、心狠手辣的恶魔!我们的幼儿园老师怎么了?客观上讲,大多数幼儿老师是好人,是值得尊敬的。那么,幼儿园虐童事件仅是偶尔的个案吗?笔者以为,不是个案,是我国当前幼儿园教育存在问题的突出反映,唯有找出问题之所在并切实解决,才能真正杜绝类似虐童事件发生,为学前儿童们提供一个真正安全、健康、有益的幼儿园成长环境。

二、当前我国幼教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分析

(一)欠缺专门法律对幼儿园教育予以权威、统一规范。

依《教育法》,我国教育体系包括幼儿园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其中,初、中等教育对应有《义务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有《高等教育法》,而幼儿园教育只有国家教育委员颁发的《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及卫生部颁发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国家发改委、教育部、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幼儿园收费管理条例》等部委规章,没有全国性法律规范。规范层级不高且零散,缺乏权威性和统一性,导致幼儿园教育地位低下、幼儿园管理混乱、监督效力低下、问题难治,对虐童责任者因缺乏法律规定而很难严惩。

(二)民间资本过度追逐商业利益,导致民办幼儿园“教育”失位。

我国公办幼儿园稀缺,无法适应适龄幼儿数量增长态势,为解决幼儿教育资源紧缺问题,政府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幼儿教育领域,民办幼儿园大量增生,特别是2015年“二胎”的政策实施以来,民办幼儿园数量更持续猛增。一方面,我国幼儿园教育长期缺乏权威、统一的法律规范,另一方面,民办幼儿园的增长迅猛,导致主管行政部门无力对民办幼儿园进行有效的引导、管理和监督,加之民办幼儿园自负盈亏的模式,民间资本的“商业性”、“逐利性”被激化、放大。民办幼儿园举办者、管理者为追求更多盈利,更重视幼儿园场地、设施、外在形象等硬件实力,以收取高额学费,但在师资引进、教育质量和管理水平等软实力环节却缺少应有的投入和重视,幼儿园的核心目的“教育”被严重疏忽,这致使民办幼儿园作为幼儿教育的专业领地,却并不专业,这也是为什么虐童事件都出现在民办幼儿园的原因所在。

(三)我国幼儿园教育专业人才培养水平不高,幼儿园教师准入门槛偏低,导致我国幼儿园教育质量普遍低下。

幼儿园教师是实际接触和教育儿童的主力人员,因此他们的教育专业水平和能力直接关系幼儿园的教育质量。就我国幼儿园教育质量来看,无论是公立还是民办,人们认可度并不高,普遍地反映是多数幼儿园教师缺乏对各年龄段儿童行为习惯及其背后的生理、心理特点的足够认知、分析能力,缺乏对儿童情绪、自我情绪的疏导、调控能力,习惯以“大人”、“管理者”自居,缺乏对儿童爱和接纳的能力。教育专业能力的匮乏,使多数幼儿园教师在面对十几个或几十个“小顽童”时,为树立权威、高效管理,易直接采取训育、斥责甚至体罚等简单、粗暴的方式,如教师情绪失控,常规无“爱”的管理手段就极易演变为暴力。

而幼儿园教育质量低下的根源还在于幼儿教育专业人才培养水平不高。我国幼儿园师教师的办学层次参差不齐,多数是中等专科幼师学校,少数高等专科幼师学校、并入大学的幼师专业院系,以及商业机构开办的幼师专业培训班等。而幼师专业生源以初中等学历为主,学生起点较低。从教学氛围来说,办学者多以招生、发放学历、解决就业为目的,学生多以能短期内完成课业、取得学历、找到工作为目的,在此功利化氛围下,学习周期短,课程设置初浅,专业考核宽松,学生虽可能会学到舞蹈、绘画、游戏等要求不高的技能,但难以真正学习和掌握真正的幼儿教育专业知识,如幼儿教育特点、心理学、儿童心理学、爱、情绪接纳、控制、管理与疏导等。

幼儿教育专业人才培养水平低下,势必导致幼儿园教师准入门槛过低。在我国,具幼儿师范背景并取得学历和教师资格证者可以成为幼儿园教师,但基于前文分析,幼教学历和教师资格证更多只具形式,没有含金量,有缺乏专业素养的人成为幼儿园教师。

(四)缺乏对幼儿园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

家长基于对自己孩子的最本真的爱和保护本能,应是最有力的监督者。但普遍的问题是,家长们对孩子在幼儿园情况的掌握非常被动,在幼儿园安全防卫工作加强的情形下,除家长开放日,家长可以入园、入教室了解孩子情况,大多数时间,是被拒之门外,虽上学、放学时段有老师出现,但宥于安全管理和时间等因素,家长无法详细过问。另幼儿园虽安装有监控,但多数幼儿园并不对外公开监控内容。因此,除非幼儿园主动,家长难以与幼儿园展开畅通、有效的信息沟通、交流,家长的知情权受到了很大的限制,家长的监督几乎陷于空白,这使前文所列或类似虐童事件有了发生的机会。

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是当前幼儿园教育监督机制度的主要组成,但从各虐童事件的相关新闻报道来看,都是事件爆发后,相关主管部门才匆忙应对、表态追责,无不体现了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的滞后性。

三、几点建议

幼儿今天是祖国花朵,明天是祖国栋梁,家长们繁忙工作以及教育不专业,不得不把孩子们送到幼儿园的情形下,改变幼儿园教育现状,杜绝各类或严重或轻微的伤害幼儿身心健康的行为,势在必行。就此,笔者针对前文问题分析,提出以下粗浅的建议:

(一)制定一部有关幼儿园教育的全国性法律,并配备具体的可操作性的法律实施细则,对幼儿园教育的法律地位、幼儿园的设立、幼儿园教育质量要求、园长和教师的入职资格、适任条件、幼儿园信息公开、家长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主管行政机关的职权和职责、及各主管行政机关间的配合、各主体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等予以统一、全面、权威的规范,以真正提高幼儿园教育的地位,促使幼儿园教育法治化,为幼儿园尤其是民办幼儿园的规范、有序管理、运行提供法律支持。

(二)加大国家对幼儿园教育投入力度。

民办幼儿园是事故产生多发地,资本追逐利润和效率,而忽视对幼儿的关注,大量民办幼儿园产生,是国家投入不足表现,建议国家加大投入幼教,多办公立幼儿园,逐渐以公办为主的幼教模式,逐步取代民办幼教为主模式。

(三)提高幼儿园教师的准入门槛,保障幼儿园教育质量。

首要是从幼儿师范教育入手,由有正规幼儿师范教育资质的学校选拨至少高中以上学历的合格学生入学,并通过至少两至三年的全日制教学,使学生能够真正学习和掌握儿童生理、心理、情感、健康、儿童自我保护、安全、营养、家庭社会与儿童成长的关系、相关法律等幼儿教育的必备知识,并能够有效运用于实践,从而切实提高幼儿师范专业的教学质量。

其次是严格幼儿园教育人才的考核,以提高幼儿园教师的准入门槛,即对幼教专业的学生实施严格的考核,考核内容应涵盖应学各科目,考核形式除笔试外,还应有专家人员组织的面试,以及幼儿园实习考核,唯有通过在学期间的历次严格考核,学生才能取得幼教专业相关学历。此外,幼教专业毕业生还需通过更严格的幼儿教师资格考试,才能最终成为一名幼儿园教师。

通过以上方式保障幼儿园教师队伍由高素质的幼教专业人才组成,从而提升幼儿园教育品质。

(四)加强社会、各主管行政机关对幼儿园的监督和管理。

社会方面,主要是家长、幼儿或幼儿园所在居委会或村委会、依法设立的从事儿童权益保障的社团组织等。幼儿园应当建立公开、透明的幼儿园信息沟通渠道,如利用app技术实现幼儿园监控进入每位家长的手机端,保障每位家长能随时入网察看园内情况;另鉴于监控的重要性,幼儿园有义务做好监控的日常维护工作,如有故障应及时维修并启用备用监控;每位幼儿园教师、保育人员应在各自工作范围内做好工作日志,记录当天工作内容和情况;家长或其他社会监督主体有质疑或问题时,有权与幼儿园展开沟通,调取、查阅监控和工作日志;取消家长开放日,在不影响孩子园内生活、幼儿园正常经营的情形下,家长可通过提前预约方式轮流或推选家长代表进入幼儿园观察、并就观察情况提出问题、发表意见或建议。

各主管行政部门的监管方面,应加强对幼儿园教育质量、环境及食品安全、卫生等方面的抽查力度。现有的幼儿园工作检查大多是提前通知,所检查的情况往往是幼儿园精心准备的结果,难以反应真实面貌;重视幼儿园监控在主管行政机关的备份,做到定期不定期的调取监控抽查;重视对幼儿园教师配备、资质、能力的审查;重视幼儿园教师的心理状况,组织相关心理辅导;建立家长、社会与主管行政机关的畅通沟通渠道,对各方面反映的问题应及时组织调查、处理并公布进展和结果。

(五)从法律上加强对虐童行为的追责力度,做好对受害儿童的心理评估和治疗。

幼儿园教师以师长之尊对完全没有自我保护能力的幼儿施以言语或行为伤害,无论实际损害后果是否严重,其性质已非常恶劣,必须加以制止和惩处。在刑责追究方面,建议修改刑法,新设一个旨在保护儿童的罪名,如侵害儿童罪,行为人只要有有损儿童人格或伤害儿童身体的行为,给该儿童的心理或身体造成一定程度的伤害,加害人就应被追究刑事责任,至于伤害程度,从最大力度保护儿童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不建议标准过高,此类案件为公诉案件;如构不上刑责,则应区分情节轻重追究其行政法律责任,包括行政拘留、暂停执业、强制接受定期定点的再教育学习考核、吊销执照或颁发禁止从业令等;对于相关责任人员,如幼儿园园长、主管行政机关负责人员等亦应在其失职范围内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追责的同时,做好对受害儿童的心理评估和辅导、治疗。儿童生理、心理发育的特点,决定了其极易受到不善者的伤害,这种伤害给儿童心理造成的不良影响如不能消除,将伴随其成人,造成人格方面的重大欠缺、乃至成人后给社会造成危害。因此,由政府组织儿童心理专家对受害儿童施以及时、持续的心理评估、辅导和治疗十分必要。(完)

        作者:龚显春  作者单位:民建成都市委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


(编辑:俞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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