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正在抓紧研究农民工养老保险,探索低费率、广覆盖、可转移,并能与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10月23《新京报》)
“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人人享有充分的社会保障,既有悠久的历史渊源,更是我们党执政兴国的要务。
在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实行数十年后,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政策积极跟进,既体现了我国治国方略的整体性、延续性,也是实现社会公平构建社会和谐的需要。建立农民工养老保险,将农民工纳入养老保险的范畴,保障常年在外辛苦劳作的农民工在年老体衰丧失劳动能力后过上稳定的生活,更是对农民工权益的贴心关怀,意义重大。
建立什么样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改革开放几十年,农民工这一社会群体在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凸显。中国城市经济的发展,处处都有农民工辛勤劳动的身影。农民工背井离乡,抛妻别子,栖身于城市的各个角落,从事着最繁重的工作,过着最艰苦的生活。从身份来看,他们是“农”;从工作来看,他们是“工”。农民工亦农亦工的特色,决定了研究制定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时,也决定了必须切合农民工的这个实际。照搬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或是农村养老保险制度,都将出现穿错衣服戴错帽的尴尬。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确定的“低费率、广覆盖、可转移,并能与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具有鲜明的农民工特色,切合农民工的实际,必将在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中发挥积极的作用。
或许有人担心,凸显农民工特色,是对农民工的身份歧视,也是对我国城乡二元社会结构的不合理现状的政策肯定。这种说法不无道理。但是我们更应看到,消除城乡差别,消除城乡二元结构,不可能一蹴而就毕其功于一役,必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而政策的制定,必须切合当前实际。脱离实际的高标准严要求,效果未必佳。某些地区出现的农民工退保潮和入保不积极,固然有多方面的因素,但也和这些地区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的瑕疵存在直接关系。
“治世不一道,便国不法古。”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事关农民工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尤应切合农民工的实际情况,严谨务实务求实效,具有鲜明的农民工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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