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流动审判车开进校园 为600学生上一堂法制教育课
时间:2018-04-28 来源:长江日报 作者:杨幸慈 李晓军 点击: 次
武汉新市民网讯:4月28日,汉阳区人民法院流动审判车开进弘桥中学,在操场上审理并宣判了一起涉嫌寻衅滋事的案件,为600名学生上了一堂庄严而生动的法制教育课。
涉案青年张某(化名)今年刚满19周岁,因为200元钱与他人发生口角,继而纠集一批社会青年大打出手,致使多人受伤,严重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危害了他人的人身安全。庭审现场国徽高悬,庄严肃穆,弘桥中学高一高二两个年级约600名学生认真旁听,全场鸦雀无声。审判长当庭公布判决意见,张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以被告人认罪并服从审判结果。
同学们被法官和检察官们的专业精神、严谨态度所感染,被庭审现场的庄严氛围所震撼。高二(8)班的徐珊同学说:“从未如此近距离的观看法院审案,旁听时挺激动的。这是个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案件,发人深思,作为青少年学生,应该自觉遵法守法,严格遵守校纪校规。”
弘桥中学副校长汪兆凡表示,以往的法制教育比较枯燥,即便是模拟法庭也不太真实,学生参与时多像在演课本剧,代入感和震慑力不足。而此次活动是真正的庭审,教育意义重大,形式新颖,效果明显,是一堂优秀的法制教育课。现场公布庭审结果,更是如一记重锤,敲响了同学们遵纪守法的警钟。
据了解,汉阳区法院每年都会精心挑选典型案例,与教育局团委紧密合作,选择在部分中学公开审判,旨在进一步培养青少年学生的法制意识,以贴近学生实际和生活的真实案件为载体,把法律送到校园,共同促进青少年成长。(完)
严正声明:
1、本网所有转载文章和图片均旨在为网民朋友传递更多信息。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或权益人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您的理解与支持。
2、在本网所发稿件凡涉及经济类的信息,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各位网友一定仔细辨别真伪,以免上当受骗。
3、本网原创稿件欢迎转载,同时请注明来源(武汉新市民网)及作者。
4、擅自使用武汉新市民网名义转载不规范来源的信息、版权不明的资讯,或盗用武汉新市民网名义发布信息,本网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5、本网站如因系统维护或升级而需暂停服务时,将事先公告。若因线路及非本网站控制范围外的硬件故障或其它不可抗力而导致暂停服务,对于暂停服务期间造成的一切不便与损失,本网站将不承担任何责任。
涉案青年张某(化名)今年刚满19周岁,因为200元钱与他人发生口角,继而纠集一批社会青年大打出手,致使多人受伤,严重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危害了他人的人身安全。庭审现场国徽高悬,庄严肃穆,弘桥中学高一高二两个年级约600名学生认真旁听,全场鸦雀无声。审判长当庭公布判决意见,张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以被告人认罪并服从审判结果。
同学们被法官和检察官们的专业精神、严谨态度所感染,被庭审现场的庄严氛围所震撼。高二(8)班的徐珊同学说:“从未如此近距离的观看法院审案,旁听时挺激动的。这是个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案件,发人深思,作为青少年学生,应该自觉遵法守法,严格遵守校纪校规。”
弘桥中学副校长汪兆凡表示,以往的法制教育比较枯燥,即便是模拟法庭也不太真实,学生参与时多像在演课本剧,代入感和震慑力不足。而此次活动是真正的庭审,教育意义重大,形式新颖,效果明显,是一堂优秀的法制教育课。现场公布庭审结果,更是如一记重锤,敲响了同学们遵纪守法的警钟。
据了解,汉阳区法院每年都会精心挑选典型案例,与教育局团委紧密合作,选择在部分中学公开审判,旨在进一步培养青少年学生的法制意识,以贴近学生实际和生活的真实案件为载体,把法律送到校园,共同促进青少年成长。(完)
(编辑:俞娜)
严正声明:
1、本网所有转载文章和图片均旨在为网民朋友传递更多信息。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或权益人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您的理解与支持。
2、在本网所发稿件凡涉及经济类的信息,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各位网友一定仔细辨别真伪,以免上当受骗。
3、本网原创稿件欢迎转载,同时请注明来源(武汉新市民网)及作者。
4、擅自使用武汉新市民网名义转载不规范来源的信息、版权不明的资讯,或盗用武汉新市民网名义发布信息,本网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5、本网站如因系统维护或升级而需暂停服务时,将事先公告。若因线路及非本网站控制范围外的硬件故障或其它不可抗力而导致暂停服务,对于暂停服务期间造成的一切不便与损失,本网站将不承担任何责任。
相关文章
版权与免责声明:
1、本网凡注明“来源:武汉新市民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武汉新市民网所有,网络媒体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须注明出处,并添加本网站链接。如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上述作品,则须武汉新市民网授权。传统媒体以各种方式利用上述作品的须经本网授权并在授权范围内使用。
2、本网凡注明“来源:×××(非本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且不承担此类作品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
3、如因作品内容、版权等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作品于本网发表之日起十五日内联系,否则视为放弃相关权利。
今日热点
新新闻
网络链接
如果您的网站PR≥4 欢迎申请链接 更多>>
本网特邀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斌为常年法律顾问
邮箱:932449293@qq.com whxsmw@126.com 联系电话:18827381718 027-8816 6299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内容来自于网络,如果您认为侵犯了您的知识产权,请及时与本网管理员取得联系,本网将及时予以处理。
鄂ICP备2021021845号 鄂公网安备 42010602000598号 建议使用360、火狐、谷歌、IE浏览器以及1024X726像素浏览
邮箱:932449293@qq.com whxsmw@126.com 联系电话:18827381718 027-8816 6299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内容来自于网络,如果您认为侵犯了您的知识产权,请及时与本网管理员取得联系,本网将及时予以处理。
鄂ICP备2021021845号 鄂公网安备 42010602000598号 建议使用360、火狐、谷歌、IE浏览器以及1024X726像素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