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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发布案例:猥亵幼女嫌疑人拒不认罪照样获刑
时间:2017-12-29   来源:环球网   作者:李豪  点击: 次

       武汉新市民网讯,据环球网消息:依法严厉打击幼儿园“虐童”犯罪、惩治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办理校园欺凌案件、构建涉性侵人员执业限制机制……最高人民检察院今天发布检察机关未成年人全面综合司法保护10起典型案(事)例。
 

       【基本案情】2015年11月至12月,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某幼儿园教师王某、孙某在园内多次恐吓幼儿,将多名幼儿头面部、四肢等处扎伤。案发后,铁西区人民检察院及时派员提前介入侦查,针对王某、孙某拒不供述犯罪事实,直接作案又在监控盲区的情况,引导侦查机关全面客观收集、固定证据,注重收集间接证据,重点收集伤情鉴定等客观证据,保证取证的合法性。
 

       本案被害儿童身心受到较大伤害,有的在接受心理辅导,有的拒绝进任何幼儿园。针对这种情况,办案人员没有对被害儿童进行询问。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后,办案人员对证据进行认真审查、甄别、判断,准确认定犯罪事实。法院以犯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分别判处王某、孙某有期徒刑两年6个月。
 

       两名被告人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上诉后,二审法院经审理于2017年1月裁定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本案系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后,全国首例见诸媒体的虐待被监护、看护人案件。面对办案中遇到的困难,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准确有力惩治犯罪,同时注重保护关爱被害儿童,取得了较好办案效果。
 

       【基本案情】2016年8月,在青海省西宁市某小区开办补习班的田某,利用给被害人小花(化名,女,时年12岁)单独补习之机,两次将小花推至床上抠摸其私处进行猥亵。小花回家告知父母,其父母立即报案,但田某一直不承认犯罪事实。一审法院认为本案除被害人陈述外,无其他证据直接证明被告人构成犯罪,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无罪判决。
 

       2017年7月,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西宁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认为被害人陈述一直很稳定,且对猥亵过程的描述符合儿童的认知,其所陈述的细节得到其他间接证据的印证,能够形成证据链条并排除合理怀疑,足以认定田某猥亵儿童的犯罪事实。

       二审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意见,改判被告人田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典型意义】实践中,由于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多发生在隐蔽场所,侵害方和被害方在体力、智力上存在较大差异,常表现为犯罪嫌疑人不认罪,除被害人陈述外,没有其他直接证据,给查明事实、指控犯罪带来困难,各地和各部门在证据把握上也经常标准不一。
 

       本案中,西宁市检察机关正确把握性侵未成年人案件证据标准,准确认定案件事实,依法提出抗诉并获得改判,确保犯罪分子得到应有惩罚,展示了专业的办案水准。
 

       【基本案情】2016年2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在例行走访时获悉,某学院学生金某(女,17周岁)被多名同学殴打、脱衣,欺凌时间长达两小时,并被拍摄视频上传至微信群,但行为人仅被治安处理。检察机关启动立案监督程序,督促公安机关以强制侮辱罪立案侦查。
 

       本案审查逮捕阶段,检察院对两名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逮捕决定,对两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捕决定,建议追诉1名遗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对3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开展观护帮教,对多名尚未构罪的涉案未成年人落实训诫、帮教等保护处分措施。通过责令赔偿和赔礼道歉,使未成年被害人获得经济和精神补偿,并为其落实司法救助金和开展心理疏导,帮助其恢复正常生活和学习。
 

       最终,法院采纳公诉意见,以强制侮辱罪判处5名被告人两年至3年有期徒刑,其中3名未成年人适用缓刑。
 

       【典型意义】本案中,检察机关依法行使诉讼监督权,依法打击校园欺凌犯罪;贯彻落实特殊保护、双向保护原则,对涉案未成年人进行分级处遇,实现宽容不纵容;对被害人进行身心抚慰,帮助其获得经济补偿,最大限度降低犯罪带来的伤害,有效化解社会矛盾。
 

       【基本案情】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的林某利用教师身份强制猥亵15岁女学生一案中,向法院提出从业禁止的量刑建议。法院经审理,以强制猥亵罪判处林某有期徒刑两年6个月,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3年内禁止从事教育相关工作。
 

       之后,该院结合实践中发生的其他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于2017年7月会同辖区内8部门会签《关于限制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从业办法(试行)》,共同建立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信息库,要求对与未成年人有密切接触的行业实施严格入职审查。目前,信息库已录入该区近5年来涉性侵未成年人被行政处罚、刑事判决人员信息,已筛查相关行业的7000余人,对30余名新招录人员开展入职审查工作,有效避免了有性侵未成年人前科人员从事与未成年人有密切接触的行业。
 

       【典型意义】坚持有效预防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是全面综合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重要方面。闵行区检察院延伸预防触角,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建立信息库、入职查询制度,发挥从业禁止制度的最大效应,对防控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发挥了重要作用。
 

       另外6起典型案(事)例包括:一站式办案,同步保护救助被害儿童;监督撤销虚假诉讼,维护受害留守女童民事权益;刑民手段并用,全面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开展未成年人行政检察,监督职能部门履行未成年人保护职责;支持申请宣告失踪,破解“事实孤儿”救助困局;坚持教育感化挽救,帮助429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考上大学。(完)

(编辑:李远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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