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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纪委发布6起反腐要案
时间:2017-01-06   来源:荆楚网   作者: 张城  点击: 次

  荆楚网消息(记者 张城)1月6日,湖北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湖北省纪委监察厅通报了2016年执纪审查工作情况。会上,省纪委常委、省监察厅副厅长张家洪向媒体通报了6起省纪委省监察厅直接查办的典型案例,分别是毛传强案、刘明刚案、秦斌案、黄爱国案、骆传勇案、朱高文案。;

  1、毛传强案。毛传强,男,汉族,湖北广水人,1969年11月出生,1991年8月参加工作,1994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13年9月任宜昌市委常委、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经查,毛传强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用公款支付个人费用;违反廉洁纪律,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旅游活动安排;利用职权为亲属的营利活动谋取利益;违反生活纪律,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参与“带彩”娱乐活动;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利用职务便利在企业生产经营等事项上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其中,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收受财物的行为涉嫌犯罪。毛传强身为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丧失,严重违反党的纪律,且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性质恶劣,情节严重。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省纪委常委会议审议并报省委批准,决定给予毛传强开除党籍处分;由省监察厅报请省政府批给予开除公职处分;将其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刘明刚案。刘明刚,男,汉族,湖北潜江人,1956年5月出生,1975年12月参加工作,1975年4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07年1月任潜江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主任。经查,刘明刚违反政治纪律,以串供堵口等方式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套取财政资金,部分用于烟酒等支出;违反组织纪律,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违规为亲属解决事业编制、挂名吃空饷;违反廉洁纪律,收受礼金,安排他人支付应由本人支付的费用,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违规入股非上市公司获利;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利用职务便利在企业生产经营等事项上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其中,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收受财物的行为涉嫌犯罪。刘明刚身为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丧失,严重违反党的纪律,且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性质恶劣,情节严重。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省纪委常委会议审议并报省委批准,决定给予刘刘明刚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将其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3、秦斌案。秦斌,男,苗族,湖北建始人,1964年3月出生,1979年7月参加工作,1989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12年1月任恩施州政府副州长。经查,秦斌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违反组织纪律,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违反廉洁纪律,利用职务便利为亲属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与他人进行钱色交易;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向他人泄露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开招聘笔试试题,涉嫌受贿、玩忽职守和泄露国家秘密犯罪。秦斌身为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丧失,严重违反党的纪律,且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性质恶劣,情节严重。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省纪委常委会议审议并报省委常委会议批准,决定给予秦斌开除党籍处分;由省监察厅报请省政府批准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将其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4、黄爱国案。黄爱国,男,汉族,湖北江陵人,1957年3月出生,1973年8月参加工作,1976年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15年11月任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巡视员。经查,黄爱国违反组织纪律,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违反廉洁纪律,长期占用私营企业主车辆;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利用职务便利在企业生产经营等事项上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其中,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收受财物的行为涉嫌犯罪。黄爱国身为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丧失,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性质恶劣,情节严重。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省纪委常委会议审议并报省委批准,决定给予黄爱国开除党籍处分;由省监察厅报请省政府批准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将其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5、骆传勇案。骆传勇,男,汉族,湖北嘉鱼人,1954年10月出生,1974年7月参加工作,1983年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08年1月任咸宁市政协副主席,2014年8月退休。经查,骆传勇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违反组织纪律,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违反廉洁纪律,收受礼品礼金,违规购买政策性住房;违规将公款借给他人使用;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涉嫌受贿犯罪。骆传勇理想信念丧失,严重违反党的纪律,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性质恶劣,情节严重。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省纪委常委会议审议并报省委常委会议批准,决定给予骆传勇开除党籍处分,取消其全部退休待遇;将其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6、朱高文案。朱高文,男,汉族,湖北孝昌人,1969年6月出生,1990年7月参加工作,1992年4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06年8月任鄂州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督察长。经查,朱高文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将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有关单位承担;违反组织纪律,在接受组织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和他人谋取职位,在干部选拔任用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违反廉洁纪律,党的十八大后继续收受礼金,擅自使用涉案扣押车辆;利用职务便利在企业生产经营等事项上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涉嫌受贿犯罪。朱高文身为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丧失,严重违反党的纪律,且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性质恶劣,情节严重。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省纪委常委会议审议并报省委常委会议批准,决定给予朱高文开除党籍处分;经省监察厅厅长办公会议审议并报省政府批准,决定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将其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张家洪表示,2017年,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将继续按照党中央和省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战略部署,保持坚强政治定力,踩着不变的步伐,坚持全面从严治党,深入实践“四种形态,坚决遏制腐败和不正之风蔓延势头,为湖北“建成支点、走在前列”提供坚强的纪律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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