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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冇搞错!这家企业拖欠民工工资还嚣张
时间:2017-02-27   来源:人民法制报   作者:杨斌  点击: 次
兰考县图片.jpg

       农民工工资不得拖 欠,兰考县又作为全国廉政教育基地应做到全国榜样,觉悟理应做到全国楷模,然而在河南省兰考县南彰镇豫隆门业做的好像就有点为兰考人民抹黑了。是豫隆门业蛮横无理还是员工无理取闹,本报接到反映材料进行实地走访核实。

     据反映人李某介绍,其在河南省兰考县豫隆门业上班近一年有余,是朋友介绍到马某的豫隆门业做技术员,并口头约定为每月8000元工资,并承诺为每月10号发放工资,实际是工资发放为按天计算,工作一年都没有按照承诺按月结算过,也不出任何结算手续,并在工作期间豫龙门业马某以资金周转困难向反映人借款三万元。年底结账时却被老板马某恶意欠薪并借钱不还,2017年1月中旬,反映人李某和家人找豫隆门业马某结算工资和借款时,还发生过肢体接触,导致反映人李某家人多处软组织损伤(有兰考县人民医院住院病历为据)。住院多日,终因经济困难无奈出院回家静养。目前为止仍未结算工资和借款问题,豫隆门业马某也未出具任何手续。

       一份2017年2月14日的兰考县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为事实原因在南彰镇周庄村豫隆门业马某推了一下致使受伤,马某的违法行为为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给予马某以殴打他人罚款500元之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内容显示: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第十九条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三)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一份兰考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让反映人看的不是那么舒服,是南彰镇派出所忽悠老百姓之前没有做好功课还是有其他原因,为何只有罚款而没有拘留,还是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派出所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时候只学了一半罚款而没学拘留?望在复议途中,南彰镇派出所会有一个明确的态度和满意的答复。
 
      镇派出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反映人家属不服,已经按照流程向兰考县上级部门作出行政复议。相信河南省兰考县上级主管单位会备足功课给反映人一个满意的答复。

一年工资未结算,借款三万未还,作为豫隆门业的负责人马某为何如此嚣张,本报不知,工资不怕算,借款有数额,至于核算多少,理应有诚意的去结算,不结算和动手绝不是一个企业负责人能作出的行为。
 
     关于河南省兰考县南彰镇豫隆门业马某因工资问题和员工家属闹到派出所之后续问题,本报将持续关注,跟踪报道,望豫隆门业马某莫要给廉政教育基地抹黑,相信在兰考县还是一个讲理讲法讲原则之地。(完)
(编辑:张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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