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和过程
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工作者,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力量,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一员,肩负着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任。广大律师始终不渝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从业的基本要求,满怀热情投身全面依法治国伟大实践,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
同时也应当看到,随着网络信息技术发展,少数律师热衷于借助网络自媒体平台就案(事)件发表不当言论,披露案情,违规炒作案件。有的在网上对自己办理的案件发表评论,助推“舆论审判”;有的随意泄露当事人隐私,侮辱诽谤办案人员,歪曲丑化对方当事人形象等,误导社会舆论,意图影响案件办理;有的把掌握的案件信息提供给当事人家属,煽动、教唆家属网上发声;有的热衷在网上对党和国家重大决策部署、社会热点事件发表不客观、不正当的评论意见;极个别律师甚至在网上攻击、诋毁党和政府、社会主义制度以及司法机关、司法制度等。这些行为不仅影响了司法公正和司法公信力,也严重损害了律师行业形象和声誉,人民群众对此反映较为强烈,已成为当前律师工作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今年开展的律师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将禁止违规炒作案件纳入专项治理的重要内容。
从监管层面看,虽然《律师法》和相关规章作出过规定,但比较笼统、原则,缺少关于此类行为明确细化的规定,导致行为边界不清、责任不明,迫切需要出台有关规范,进一步加强对此类行为的规制。全国律协对这个问题高度重视,紧密结合近年来律师工作实践,进行了深入研究。相关专家学者和广大律师一致认为,律师言论是有边界的。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律师职业有其特殊性,律师言论较普通公民的言论更具有社会影响力,尤其在网络自媒体高度发达的今天,律师在案(事)件中发表言论,不仅对社会公众理解是非曲直、公平正义、民主法治具有重要影响,也关系到广大群众如何感知律师队伍形象。因此,律师发表言论更应当审慎、客观。
我们了解到,对律师庭外特别是网上言论进行严格规范,不是我们的独创,很多国家和地区都有类似规定。例如,《德国联邦律师条例》规定,律师负有沉默义务,该义务涉及到律师执业所知悉的一切事务。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也规定,在判决文书发布之前,大律师或者律师不可以对媒体透露案件的审理情况,也绝不容许发表自己的看法,否则会被认为藐视法庭。这次制定规则,我们也充分参考了有关国家和地区的做法。
为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依据《律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全国律协在深入调研论证、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禁止违规炒作案件的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2021年10月15日第十届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第二次(扩大)会议审议通过了《规则》。
二、主要内容
《规则》共13条,明确了违规炒作案件的具体情形,对披露案件情况、庭审信息的范围作了细化规定,明确了律师、律师事务所对党和国家重大决策部署、公共事件、涉法问题等发表评论以及在公共平台发表评论意见应当遵循的原则及边界、红线等,并对律师事务所、律师协会管理责任及罚则作出了规定。
一是明确违规炒作案件具体情形。包括通过联署签名、发表公开信、组织网上聚集、声援等方式或借个案研讨之名,制造舆论压力,影响案件依法办理;通过媒体、自媒体等平台就案件进行歪曲、有误导性的宣传、评论,以转发、评论等方式炒作误导性、虚假性、推测性的信息;侮辱、诽谤办案人员、对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或者通过披露有损办案人员、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隐私等不正当方式,歪曲、丑化办案人员、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形象;违规披露未成年人案件中涉案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在非未成年人案件中以未成年人案件为噱头进行宣传,煽动舆论,制造影响;煽动、教唆当事人或其他人员通过网络等传播媒介对案件发表不当评论,制造影响,向办案机关施压;其他以不正当方式违规炒作案件的情形。
二是规范披露案情等行为。针对公开审理案件,明确规定不得披露、散布通过会见、阅卷、调查取证等执业活动获取的可能影响案件依法办理的重要信息、证据材料。针对不公开审理案件,明确规定不得披露、散布除法律准许公开外的信息、材料。此外,《规则》还对披露庭审信息行为、因不服生效判决进行违规炒作等进行了规范。
三是明确对重大决策部署、公共事件、涉法问题等发表评论的禁止情形。《规则》规定了律师、律师事务所对党和国家重大决策部署、公共事件和涉法问题等发表评论,应当依法、客观、公正、审慎,不得通过散布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否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否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言论,攻击、诋毁党和国家重大决策部署;制造舆论,煽动对党和政府的不满情绪,激化社会矛盾;明显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发表与律师职业身份不符,严重损害律师职业形象的评论等方式进行违规炒作。
四是规范在公共平台发表评论意见行为。《规则》明确规定律师、律师事务所在媒体、自媒体等平台,以文字、音视频等方式发表评论意见时,应核查信息真实性,确保意见专业合法,不得损害律师职业尊严和律师行业形象。
五是明确律师事务所、律师协会管理责任及罚则。《规则》要求,律师事务所要严格履行管理职责,健全制度规定,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律师协会要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培训,教育引导律师明晰执业底线和红线,依法依规诚信执业。《规则》明确,律师、律师事务所违反本《规则》,应当根据行业规范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并就加强律师协会行业处分与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工作衔接作了规定。
在加强对违规炒作行为进行规范的同时,《规则》还就律师的执业权利保障作出了规定。明确了律师在诉讼过程中发表辩护代理意见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以及律师的执业权利受侵害时的救济渠道。
总之,《规则》的出台,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促进司法公正的内在要求,是深化律师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成果、推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也是维护诚信公平的良好执业环境、提升律师行业良好社会形象的客观需要。广大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要充分认识《规则》出台的重要意义,准确理解并严格执行《规则》,把《规则》的各项内容和要求落实到执业的全过程、各环节,始终坚持人民律师为人民,忠实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工作者职责使命,依法依规诚信执业,做受人尊敬的法律之师、诚信之师。各地律师协会要认真组织好《规则》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引导广大律师深刻理解案件是办出来的,不是“炒”出来的,违规炒作案件行为既不合法合规,也起不到推动案件依法公正处理的效果。要加强执业规范警示教育,引导广大律师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督促律师谨言慎行,严守法纪底线,对违反《规则》行为坚决查处,绝不姑息。全国律协将加强督导检查,确保《规则》落实到位,取得实效。
相关文章
版权与免责声明:
1、本网凡注明“来源:武汉新市民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武汉新市民网所有,网络媒体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须注明出处,并添加本网站链接。如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上述作品,则须武汉新市民网授权。传统媒体以各种方式利用上述作品的须经本网授权并在授权范围内使用。
2、本网凡注明“来源:×××(非本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且不承担此类作品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
3、如因作品内容、版权等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作品于本网发表之日起十五日内联系,否则视为放弃相关权利。
邮箱:932449293@qq.com whxsmw@126.com 联系电话:18827381718 027-8816 6299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内容来自于网络,如果您认为侵犯了您的知识产权,请及时与本网管理员取得联系,本网将及时予以处理。
鄂ICP备17001920号 鄂公网安备 42010602000598号 建议使用360、火狐、谷歌、IE浏览器以及1024X726像素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