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办法》规定,出租汽车经营是指使用7座以下乘用车,按照乘客意愿提供的营利性客运活动,包括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经营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无论是巡游车还是网约车,出租汽车均应安装应急报警装置和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
无论是巡游车还是网约车,均需取得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营运证;驾驶员均需取得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从业资格证。巡游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与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内容相同的,考试合格成绩在有效期内可以互认。在运营出租汽车时,驾驶员需要携带营运证和从业资格证。
不过,巡游车可巡游揽客、站点轮排候客,也可通过电信、互联网等方式预约提供出租汽车服务。而网约车应当通过互联网方式预约提供出租汽车服务,不得巡游揽客、站点轮排候客。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公布服务监督电话,建立24小时服务投诉值班制度,指定部门或者人员受理投诉。出租汽车经营者收到乘客投诉后,应当在10日内处理完毕,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乘客。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拒载,这些情况下除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乘客要求乘车且无人随车监护的;乘客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乘客不愿按照相应的计费标准支付车费的;乘客的要求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交通管制规定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可以拒载的情形。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明码标价,在出租汽车醒目位置公开运价和收费标准,并向乘客提供税务部门监制的票据。运价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运价和收费标准。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按照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制定运价和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示。
网约车经营者应当通过其服务平台以显著方式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等个人信息的采集和使用的目的、方式和范围进行告知。个人信息的采集不得超越提供网约车业务所必需的范围。
巡游车的报废标准按照国家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执行。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公里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公里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退出网约车经营的车辆行驶里程达到60万公里时强制报废。(完)
(编辑:李远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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