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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0日起湖北将全面执行国家集中采购中选结果
时间:2021-10-10   来源:湖北日报   作者:杨华琳  点击: 次
    

为常态化制度化开展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进一步降低群众用药负担,9月30日,湖北省医疗保障局印发《关于执行第五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湖北)和渝鄂琼滇青宁新新疆兵团常用药品联盟带量采购(湖北)中选结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10月10日起,我省全面落地执行国家第五批药品集采及渝鄂琼滇青宁新新疆兵团常用药品联盟带量采购(湖北)80种药品中选结果。

据了解,中选药品包含61种国家第五批集采药品,19种渝鄂琼滇青宁新新疆兵团常用药品联盟带量采购(湖北)药品,平均降价50%以上,涉及高血压、冠心病、糖尿病等常见病、慢性病用药,以及肺癌、乳腺癌、结直肠癌等重大疾病领域用药。

为确保药品价格控制在较低水平,让广大患者享受到药品带量采购的降价成效,《通知》要求,各医疗机构需严格执行中选品种的中选价格,不得再次议价,并对非中选品种采购落实非中选品种联动降价政策,实行挂网价格动态调整。在完成约定采购量后,中选企业仍按中选价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满。

为规范采购行为,《通知》明确医疗机构应通过省采购平台进行采购交易,不得线下采购中选品种和集采通用名非中选品种,不得拒绝中选企业指定的配送企业进行入院配送其供应清单产品,不得设置任何条件增加中选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负担,确保中选产品正常使用。同时鼓励中选药品生产企业选择配送能力强、信誉度好的经营企业配送中选药品。

湖北省医保局有关负责人介绍,省医保局在坚持“量价挂钩、招采合一”基本原则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执行规则,落实约定采购量,积极指导督促医疗机构优先使用中选药品;落实医保预付,发挥医保基金战略性购买作用;完善“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的激励和风险分担机制,将中选品种的采购、使用、回款情况纳入总额预算考核指标体系;形成政策合力,主动对接卫生健康、市场监管、药监等部门,围绕医疗机构使用、质量安全监管、流通配送等重点任务细化措施,协同推进,并做好集中采购药品常态化日常监测、监管、考核、通报工作,高质量完成两项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确保药品质量及供应,提高群众受益面和获得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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