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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设"新标":住户达1200户必须配建幼儿园
时间:2018-01-27   来源:武汉新市民网   作者:向洁 邹永宁  点击: 次

        武汉新市民网讯:据武晚传媒·武汉晚报1月25日讯(记者 向洁 通讯员 邹永宁)新建住宅区住宅建筑面积达到12万平方米或居住户数达到1200户及以上的,应当配套建设幼儿园。相关幼儿园建成后,由区教育部门接收统筹安排举办公办幼儿园或委托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不得办高收费的商业高端园。今天,记者从武汉市教育局获悉,为有效应对全面“二孩”政策和保障百万大学生留汉创业就业工程顺利实施,我市调整需配建幼儿园开发建设项目的起点规模。

        据市教育局统计数据显示:2011年,全市在园幼儿人数为18.69万人,到2017年,全市在园幼儿人数达到30.21万人,增加了近12万人。截止目前,全市幼儿园总计1391所,其中公办幼儿园373所,在园幼儿约10.4万人,民办幼儿园1018所,在园幼儿约19.8万人。据有关部门预测,2018-2020年,我市每年新入园的幼儿将维持在14万人左右的水平,到2020年,在园幼儿将达到40万人以上。

        “学前教育资源总量不足,‘短板现象’普遍存在,特别是难以满足老百姓对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的需求。”市教育局有关负责人表示。

        2012年以来,全市在新建住宅区配套的373所幼儿园中,开发商同意移交配套幼儿园284所,不同意移交配套幼儿园的比例较高,开发商未同步配套建设幼儿园的情况也较普遍,同时,已移交的配套幼儿园开办使用存在着障碍和困难。因而,补短板、破难题、扩资源、谋发展是当务之急,谋远之举。

        为满足进一步扩大的学前教育资源需要,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和积极推动下,自去年8月份开始,市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修改完善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住宅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的意见》(武政规〔2012〕1号),于2017年年底正式印发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的意见》(武政规〔2017〕63号)(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修改完善了包括调整需配建幼儿园开发建设项目的起点规模,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在住宅区配建幼儿园工作中的把关环节,明确了不能通过住宅区开发配建幼儿园,而片区幼儿园配套不足的解决渠道,以及住宅区配建幼儿园使用水、电、气的收费标准等内容。

        新起点:最小办园规模6个班

       幼儿园配套建设应与区域人口规模、入园需求相适应,并符合最小办园规模6个班的要求。新建住宅区住宅建筑面积达到12万平方米或居住户数达到1200户及以上的,应当配套建设幼儿园,其中,住宅建筑面积在12-15万平方米之间且用地形状不规则的项目,可适当减少配套建设幼儿园的用地规模,但幼儿园建筑面积仍保持不变(1940平方米)。

      除了起点规模降低,《意见》对其他规模级别的住宅区配建幼儿园规模有了新的要求。以往,建筑面积达30万平方米的住宅区,配建幼儿园最小办园规模为12个班,现在要求15个班;面积达37.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区配建幼儿园最小办园规模为15个班。现在则要求18个班。

      当住宅区居住人口规模、建筑规模不在同一档次时,应以居住人口规模为首要因素来确定配套幼儿园的建设规模。住宅区居住人口规模、建筑规模达到临界值的,配套幼儿园的建设规模应当按照高一档标准执行。

      新把关:配套不达标审批“两不得”

      国土规划部门在审批新建住宅区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标准督促开发建设单位合理布局配套幼儿园,未按相关标准布局配套幼儿园的规划设计方案,不得审批;在进行新建住宅区规划条件核实时,应督促开发建设单位通知项目所在区教育部门参与配建幼儿园规划条件核实工作,并督促开发建设单位与区教育部门签订配建幼儿园移交协议,对未按照审批的规划设计方案配套建设幼儿园的新建住宅区,不得为其办理规划条件核实手续。

      新方向:配套幼儿园不姓“公”也要普惠

      区教育部门代表本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接收、管理、使用住宅区配套幼儿园。区教育部门接收住宅区配套幼儿园后,应及时办理幼儿园不动产登记手续,统筹安排举办公办幼儿园或委托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优先满足本住宅区居民适龄子女就近入园需求,不得擅自改变配建幼儿园用途。

      新标准:水电气收费标准从低

      为了降低幼儿园办园成本,减轻入园儿童的学费负担,对幼儿园使用水、电、气从低明确了收费标准。

      已移交区教育部门使用管理的幼儿园,其用水、用电、用气收费标准按居民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标准执行,与其他单位共用水源、电源、气源的,可以申请分表计量。(完)

 

(编辑:俞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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