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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工商提醒:公众要警惕传销活动
时间:2016-05-11   来源:楚天法治   作者:王斌华  点击: 次
      为避免群众上当受骗,保护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切实维护社会稳定,5月10日,鄂州市工商局发布警示,提醒市民防范传销陷阱。
   2015年,鄂州市各区、开发区、街办和工商、公安等部门在市综治办的统一协调指挥下,围绕创建 “无传销城市”和“平安鄂州”工作目标,按照省政府打传工作部署要求,以工商、公安部门为主力军,依托街办、社区、村组等基层组织,整合各方力量,打击“1040”工程、“爱心互助”、“慈善”、“养老”、“宗教”、“改革创新”、“资本运作”、“连锁销售”等幌子实施的传销违法犯罪活动。坚持打首恶与“打早打小”相结合,举报即查与“每季一清查”相结合,定期清查与集中整治相结合,社区(村)属地监管与全市上下联动相结合。通过行动,使传销活动得到有效控制,经常性、规模化的传销活动基本杜绝,群众识别、防范传销能力进一步增强,防范和打击传销活动长效机制日趋完善。
   2015年,全市共组织开展3次打击传销集中执法行动,取缔传销窝点4个,教育遣散涉嫌传销人员32名。公安部门立案5起,破案5起,逮捕11人,起诉11人,刑事拘留传销人员10人;工商部门依托葛店开发区综合执法局立案查处传销案件4起,结案4起,打击传销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在严打的基础上,各单位积极探索防控传销长效监管机制,以创新社会管理为突破口,深入开展无传销城市创建活动,依靠群众,借力社会,打防结合,综合治理,取得了明显效果,全年未发生传销引发的严重刑事案件和因传销引起的影响广泛的群体性事件。
   鄂州市工商局稽查分局局长金涛表示,随着移动互联网、网购、跨境电商等网络概念和营销方式的发展,一些传销组织采用所谓“微商”“电商”“多层分销”“消费投资”“旅游互助”等名义,以高额回报为诱饵,从事传销活动,导致众多人上当受骗。
    鄂州市工商局提示:传销是违法犯罪行为。《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规定下列三种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一旦发现传销活动,或者已成为传销受害者,请收集好证据及时向当地公安、工商机关举报。工商人员希望广大市民注意识别传销、远离传销,共同抵制传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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