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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这2018年3月19日实施的《物业管理条例》是否真的能够成为有网友评价说的“可以理直气壮的拒交物业管理费”的尚方宝剑呢?笔者今天下午查看了国务院总理李克强3月19日前签署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698号国务院令),该国务院令对18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其中《物业管理条例》修改了4个条款,删除了1条,分别为:
1、删去第二十四条中的“具有相应资质的”的表述。
2、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行业诚信管理。”
3、删去第六十条中的“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的表述。
4、删去六十一条中的“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的表述。
5、删除了原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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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观全部法条,笔者许小军律师没有找到《条例》哪一个条款具体规定业主在某种情形下可以拒交物业费,相反,《条例》第七条第五项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第三十四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等内容进行约定;第六十四条规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很明显,这次《条例》的修改通篇并没有提及物业管理收费的内容,反而规定了物业服务收费应通过物业服务合同进行约定,合同各方应当履行合同义务以及双方发生纠纷如协商不成,应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可见,网传“8种情形可拒交物业费”的文章系严重误读《条例》,是严重误导业主的行为,如任其流传,可能导致社会不和谐、物业管理造成混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