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告诉你:受害人死亡其近亲属能否主张残疾赔偿金?
武汉新市民网2017-12-10作者:许小军点击:
     因邻里纠纷手被致伤,在衡阳市某医院住院治疗终结后,经衡阳市某司法鉴定为十级伤残,不久却因为疾病复发不治身亡,其近亲属主张要求赔偿残疾赔偿金,能否获得支持呢?这是笔者近期作为代理被告方的一起案件。

【案情】

今年夏天,衡阳市雁峰区某村民陈某因为需要挖沟出水,途径另一村民朱某的门口,朱某认为不通过自己同意就私自挖沟,就奋力阻止,于是双方发生撕扯,并殴打了起来,朱某的儿子从家中出来看到老父亲与陈某厮打一起,并动用了锄头、耙子等锐器,为了避免更大的伤害就立刻上前劝架,并极力推开双方,慌乱中不知道是被谁推一把导致自己倾倒在地,后来发现自己的手肩关节骨折脱臼,随即入院治疗,后双方经派出所、村委会多次调解因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而告终。治疗终结后,朱某儿子向衡阳市某司法鉴定所对其申请伤残鉴定,鉴定结论为十级伤残。不久,朱某儿子因为突发疾病不治身亡,于是,朱某等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要求笔者当事人赔偿医药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0余万元。

【声明】

本案因为目前还处于审理阶段,对于案件的侵权成因、其他损失的赔偿依据暂不作评论,以免有干扰司法之嫌,同时笔者并没有扰乱司法公正的意图。今天的成文仅仅只是作为法律人,对其受害人死亡,其近亲属是否享有残疾赔偿金的请求权与各位同仁进行探讨,不尽之处,望各位法学泰斗给予包涵、指正。为感!

【观点】

本案中其近亲属主张残疾赔偿金能否得到支持呢?湖南君杰律师事务所许小军律师解析说,首先,从法律理论上来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如果问题的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第二款规定:“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从该条规定来看,是以“劳动能力丧失说”为原则,以“收入丧失说”为补充,由此,可以得出无论是以劳动能力丧失还是以收入丧失都必须以受害人还活着,因为只有活着才有劳动能力失和收入丧失或减少之说的问题,也只有活人才有对其收入调整的必要。而本案中,受害人已经死亡,那么计算残疾赔偿金的载体或基础已不存在;

其次,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八条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则近亲属为赔偿权利人。可见,在人身损害侵权赔偿纠纷中,近亲属可以直接作为赔偿权利人的,但仅局限于受害人因侵权行为致死的情形,因侵权行为致残的,应由受害人本人主张残疾赔偿金。另外,残疾赔偿金具有严格的人身专属性和依附性,是不能与他人分享的,不能让与继承,权利随权利人生存而存在,随权利人死亡而消灭;残疾赔偿金也并非是受害人的遗产,《继承法》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也就是说,遗产的最大特点就是公民死亡时已经拥有的个人合法财产,如果公民死亡时该财产并不存在,则不属于该公民的遗产。

综上所述,笔者个人愚见,案件中朱某作为近亲属主张其残疾赔偿金是不能得到支持的。

 

  (作者/湖南君杰律师事务所许小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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