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新市民网讯:长江日报记者昨日从市纪委获悉,去年元旦期间,一名基层党员干部因公车私用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9岁的黄某某是黄陂区某单位副科级干部,2009年入党。2014年,上级单位给该单位配备了一辆公车,主要由工作人员杨某驾驶,共有两把钥匙,其中一把在黄某某手上。该车上报的停放地点在该单位办公大院。
2016年1月2日,该单位安排黄某某在元旦假期值班。当日下午3时,黄某某私自驾驶这辆公车从办公大院出发,回到自己住的小区办私事。次日中午12时,黄某某在岳母家(位于办公大院附近)吃完饭后,又将车开回自己居住的小区。
办案人员介绍,黄陂区公安分局交巡警大队提供的高清电子眼截屏记录表明,该公车在去年元旦期间驶离过指定停放地点。“我们与黄某某、杨某等人进行谈话,最终证实了黄某某在此期间确实有私自驾驶公车办私事的行为。谈话后,黄某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交纳了200元燃油费”。(完)编辑:韩天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