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省医保局联合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印发《关于推行部分中医优势病种按疗效价值付费工作的通知》,提出在全省范围内对符合条件的12个中医病种,经治疗达到与西医手术同等疗效的病例,参照西医手术病种支付标准进行医保结算,实现同病同效同价的效果,加大对中医的支持力度。
《通知》明确,中医优势病种应为中医药特色优势明显、诊疗方案确切、临床疗效突出、出院标准明确以及符合手术治疗指征,采用中医治疗并达到西医同等疗效的中医病种。病种实施动态调整,首批确定12个病种,包括锁骨骨折、肱骨骨折、桡骨骨折等。
对已开展DRG/DIP实际付费、能够开展相应中医优势病种按疗效价值付费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自愿向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申请,经审查通过,即可按规定实行。符合中医优势病种按疗效价值付费条件的病例,参照相应外科DRG/DIP病组(病种)标准进行结算,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医保部门与定点医疗机构协商确定参照系数,原则上不高于该病种对应西医外科DRG/DIP病组(病种)的支付标准。
《通知》对医保支付提出了相应管理措施,明确了医疗机构告知责任,严格把握收治标准,对符合条件、拟纳入按疗效价值付费的病例,应履行告知责任,确保参保患者的知情权。《通知》明确了中医药治疗未达到疗效标准的病例、实际发生医药费用高于同病种西医支付标准或纳入特病单议的病例、出院后30天内因同一主诊断再次入院治疗的病例3种不予支付的具体情形。
《通知》明确,中医优势病种应为中医药特色优势明显、诊疗方案确切、临床疗效突出、出院标准明确以及符合手术治疗指征,采用中医治疗并达到西医同等疗效的中医病种。病种实施动态调整,首批确定12个病种,包括锁骨骨折、肱骨骨折、桡骨骨折等。
对已开展DRG/DIP实际付费、能够开展相应中医优势病种按疗效价值付费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自愿向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申请,经审查通过,即可按规定实行。符合中医优势病种按疗效价值付费条件的病例,参照相应外科DRG/DIP病组(病种)标准进行结算,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医保部门与定点医疗机构协商确定参照系数,原则上不高于该病种对应西医外科DRG/DIP病组(病种)的支付标准。
《通知》对医保支付提出了相应管理措施,明确了医疗机构告知责任,严格把握收治标准,对符合条件、拟纳入按疗效价值付费的病例,应履行告知责任,确保参保患者的知情权。《通知》明确了中医药治疗未达到疗效标准的病例、实际发生医药费用高于同病种西医支付标准或纳入特病单议的病例、出院后30天内因同一主诊断再次入院治疗的病例3种不予支付的具体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