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是否应该对黄某某的受伤承担责任?
【解析】
幼儿园是否需要对黄某某的摔伤事件承担赔偿责任,主要是要看幼儿园是否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我国的《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对幼儿园、学校的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此外还有《幼儿园管理条例》《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法规规章详尽规定了教育机构应当尽到的义务以及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的具体情形;同时我们应当结合具体情况考虑教育机构是否尽到了善良管理人必要的注意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1199条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湖南君杰律师事务所许小军律师解析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害适用的是过错推定原则,本案中在幼儿园受伤的黄某某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何谓过错推定原则?过错推定也叫过失推定,就是讲受害人在诉讼中,能证明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的情况下,如果加害人不能证明损害的发生自己无过错,那么就从损害事实的本身推定被告在致人损害、致物损失的行为中有过错,并为此承担赔偿责任。
过错推定原则不是由受害人举证证明,而是从损害事实本身推定加害人有过错,并据此确定加害人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意思就是说,幼儿园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否则便推定教育机构有过错,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结合上述案例:黄某某作为幼儿,对风险辨别与自我保护能力欠缺,即使是在放学后摔倒致伤,但仍处于幼儿园管理的空间范围之内,幼儿园也并未完成与幼儿黄某某家长的交接,幼儿园对于幼儿的玩耍依旧存在看护义务,此案的发生就正是幼儿园未予密切关注家长还没有接走幼儿的行踪,看护存在疏忽,对此不能免除园方的看护义务,应对黄某某的摔伤予以赔偿。
(文/湖南君杰律师事务所许小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