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中,对于具有特殊资质的公司(如建设用地使用权,采矿权公司)在发生股权转让并由此导致公司股权变更时,股权转让的效力如何呢?有人说,这是以“股权转让之名行资质转让之实”进而构成“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对此争议很大。
前天晚上,笔者还篮球场上接到了某个法律顾问单位董事长的来电,请我到某某茶楼某某包厢商讨关于公司股权转让的事宜,因为时间紧迫,希望我能尽快赴约。
【基本情况】
2018年6月份,该法律顾问单位第一次召开股东会议,全体股东形成一致意见,同意将公司100%的股权全部对外一次性转让;并同意将该公司名下合法拥有一块大约100亩国有土地的使用权,随同公司股权转让时一次性转让。
为了加速推进办理公司股权转让手续,在7月初,公司再次召开公司股东会议商讨《股权及资产转让协议》,在审议《股权及资产转让协议》时有股东提出,这是不合法的,公司这样的转让实际上是“名为股权转让,实为土地使用权转让”严重违反了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股东的质疑,由此引发了董事长亲自约见笔者进行咨询。
【律师解说】
来到包厢,许小军律师认真听取了董事长及公司随同对情况的介绍后从容地说,究竟是股权转让还是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我们必须先熟悉两者的概念:
1、 股权转让是指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份让渡给他人,使
他人成为公司股东的民事法律行为。《公司法》也规定股东有权通过法定方式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权转让时,从税收上看,现阶段主要涉及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等。
2、 土地使用权转让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
包括买卖、交换、赠与或其他合法方式。其产生的税收有土地增值税、所得税、印花税、契税等,尤其是土地增值税采取递进式发生税率很高,一般人难以承受。并且土地使用权转让需要经过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变更登记后才能产生物权效力,真正从法律层面取得土地使用权。
同时《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因此,对于土地使用权转让而言,有三项限制条件:已支付全部土地出让金;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开发已完成一定的工作量。
两者比较,土地使用权转让是土地实体交易行为,标的是土地,而股权转让是资本权利转让,是公司经营、管理、收益等权利,包含公司动产、不动产、知识产权、债权债务等,股权则是复合权利,有些公司可能包含土地使用权。
然后,回到本案,从提交的《股权及资产转让协议》的条款来看,协议总体上约定的实质要件仍是股权转让,即只是对该法律顾问单位的股权进行转让,并没有转让公司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也没有对土地使用权的主体进行变更情形的约定,该土地使用权依旧属于该法律顾问单位,湖南君杰律师事务所许小军律师还说,土地使用权的主体是该法律顾问单位并不是公司的全体股东,全体股东转让股权不能认为是转让公司享有土地使用权的结论。协议书中所涉及的资产,仍属于股东股权范畴,履行协议并不当然发生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效力。故此,股东提出的认为“名为股权转让,实为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意见不能成立。(完)
(文/湖南君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许小军)
(编辑:张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