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昨日的受处分和组织处理党员干部集中回访教育大会上,市纪委、市委组织部联合出台《受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党员干部管理办法(试行)》(下称《办法》),明确指出,对受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领导干部影响期满后,对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因工作需要且经考察符合任职条件的,可提拔任职。
《办法》明确了受处分或组织处理党员干部所在单位及党组织负有处分或处理后的职务、职级、待遇调整等工作职责,按受党纪处分、政纪处分、组织处理,分别明确了影响期、职务职级、工资调整,影响期内工作安排。并明确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履行教育管理干部的责任,加强对受处分或处理干部的日常管理特别是履职尽责情况的管理;处分或处理影响期满后,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其进行全面考核,干部受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期间的政治表现和履职尽责情况,以及年度考核、影响期或处分期满考核情况,将作为重新安排其职务的重要依据。
引咎辞职或受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领导干部,一年后符合条件的,可以重新任职。重新任职时,需要履行相应程序,包括重点了解干部的现实表现和工作业绩等,听取干部群众意见;视情况在部分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群众代表中进行民意调查,听取意见。对于干部群众意见较大或者争议较大的,暂缓任职。重新任职决定做出后,组织人事部门应向社会公开被问责党政领导干部重新任职的情况。
《办法》也明确了受处分后不能正确认识错误人员的处理办法:对受处分后不认真对待,仍有不良表现的,严肃批评教育;经教育拒不认识错误、拒不改正错误,且在影响期或处分期内又违纪的,从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完)
(编辑:张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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