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新市民网讯:昨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表决通过《湖北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对家庭预防、学校预防、社会预防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多个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条例将于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将被纳入强制亲职教育
在家庭预防方面,条例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和掌握科学的家庭教育理念和方法,提升监护能力。
条例明确规定,父母应当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不得让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暂不具备监护条件的,应该委托具有监护能力的亲属或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不履行监护职责,致使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或者放任未成年人有违法犯罪行为的,由司法机关依法纳入强制亲职教育名单,督促其接受亲职教育。
学校应当配备法治副校长开展预防犯罪教育
在学校预防方面,条例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应将法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纳入学校教学计划,定期进行考核。学校应该开设法治课程,并开展心理健康、网络素养、毒品预防等教育教学活动。
学校应当配备法治副校长,并可从司法机关、律师事务所等单位聘请具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法律顾问,参与研究制定学校法治教学计划,开展预防犯罪教育活动。
条例规定,教育、公安等部门应与学校建立校园欺凌和暴力事件预防处置机制,加强对校园及其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及时处置校园欺凌和暴力事件。同时,学校应配合教育、公安等部门搭建校园安全信息平台,公布举报电话,做好早期预警、及时上报、受理处置以及心理干预等工作。
涉及校园欺凌和暴力事件的报道、披露,不得泄露未成年人学生姓名、住所、照片以及可能推断出未成年学生信息的资料。
条例明确规定,学校不得随意开除或者以劝退等方式变相开除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学生;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学生给予处分前,应当向本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说明理由。
中小学200米范围不得设上网、舞厅等场所
在社会预防方面,条例规定,中小学校周围200米范围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电子游戏场所、歌舞厅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营业场所。
宾馆、洗浴场所经营者或房屋出租者接纳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单独住宿,应及时与其父母、其他监护人或者所在学校联系;无法取得联系的,应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未联系或报告,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同时,条例规定,对涉罪未成年人,应当完善社会观护体系,依托社会力量建立观护教育基地,共同做好取保候审观护帮教、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社区矫正、安置帮教等工作,帮助其回归社会。
进入专门学校就读的未成年学生,原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完成教育和矫治后,要求返回原学校学习的,原学校不得拒绝接收。(完)编辑:韩天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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