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新市民网欢迎您!   大楚资讯联播网
微信
腾讯微博
QQ
新浪微博 新浪博客 微店
您当前的位置:主页 > 头条新闻 > 中国新闻 > 中国社会 >
网约车服务纳入出租车考核体系 司机受主流媒体表扬可加分
时间:2018-05-25   来源:法制晚报   作者:网络  点击: 次

武汉新市民网讯:网约车平台公司和司机将纳入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体系,这是交通运输部24日公布新修订的《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的规定,《办法》将于6月1日起施行。记者了解到,出租车(包括网约车)驾驶员在考核周期内得分低于3分的,要“回炉”接受培训。

办法明确,网约车和传统出租车均须开展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在指标设置上,办法对网约车平台公司从企业管理、信息数据、安全运营、运营服务、社会责任和加分项目等6类共19个项目设计了相应的考核指标。对司机遵守法规、安全生产、经营行为、运营服务等方面实施考核。

《办法》细化了出租汽车企业考核等级,对出租汽车企业考核在原有的B级、A、AA、AAA级等4个等级基础,增加了AAAA、AAAAA等级,对驾驶员根据考核分数设定了AAA级、AA级、A级、B级4个等级。

《办法》规定,对驾驶员遵守法规、安全生产、经营行为、运营服务等方面实施考核,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考核期内得分低于3分的,按要求接受培训。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出租汽车企业分别建立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档案。

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副司长王绣春介绍,办法调整完善了与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顶层设计不相适应的内容,充分满足网约车与传统出租车业态的不同管理需要,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

针对近期发生的滴滴顺风车事件,王绣春表示,网约车领域不是法外之地,保证安全是底线要求。为了切实保障乘客安全,要在三方面加强监管:

一是事前准入把关。有关地方企业应该落实法律法规明确的对网约车平台企业、车辆、司机的准入许可要求,尤其加强对司机的背景情况核查,防止不合规的司机、车辆进入行业,从源头上保证安全。

二是落实网约车平台公司的主体责任。网约车平台公司要组织司机开展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提升司机的遵纪守法意识和服务水平。平台公司要发挥技术优势,通过卫星定位、人脸识别等科技手段,加强营运中的安全和服务管理。尤其是在运营途中出现的车辆长时间停留、司机注销账户等突发情况,建立安全监控机制。

三是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强信息化监管,建立完善信用体系,及时向社会公布。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大对网约车线上、线下人车不符、以合乘为名开展非法运营等行为的监管。

网约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

评分标准

*网约车驾驶员有所列情形之一的,扣20分

在网约车经营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同等、主要或全部责任的。

驾驶未取得网约车运输证车辆、或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转借、出租从业资格证的。

将网约车交给无从业资格证件的人员驾驶,并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殴打、威胁、恐吓、骚扰乘客的。

*网约车驾驶员有所列情形之一的,扣10分

在网约车经营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人受伤且负同等、主要或全部责任的。

擅自涂改、伪造、变造从业资格证件上相关记录的。

将网约车交给取得从业资格证、但未经注册的人员驾驶,并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无正当理由未按承诺到达约定地点提供服务的或无正当理由要求乘客取消订单的。

营运途中无正当理由擅自中断服务的。

不积极配合处理乘客举报、投诉或者其他纠纷的。

*网约车驾驶员有所列情形之一的,扣5分

不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的。

未到约定上车地点时提前确认车辆已到达的。

未经乘客同意,故意绕道的。

未经乘客同意,强行搭乘其他乘客的。

未按规定随车携带有效消防器材的。

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等车载设备不能正常使用而继续运营的。

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的。

实际提供服务车辆、驾驶员与线上提供服务车辆、驾驶员不一致的。

违反规定巡游揽客或在巡游车专用通道、站点等区域候客、揽客的。

*网约车驾驶员有所列情形之一的,扣3分

车辆外观标志与当地规定不符,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车容车貌不整洁的。

仪容仪表不整,不按规定使用文明用语的。

营运过程中行为举止不符合有关要求的。

向车外抛物、吐痰或在车内抽烟的。

使用服务忌语的。

*网约车驾驶员有所列情形之一的,扣1分

未按规定携带从业资格证件、网约车运输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不按乘客意愿使用音响和空调等设施设备的。

*网约车驾驶员有所列情形之一的,加5分或10分

有见义勇为、救死扶伤等先进事迹的。

*网约车驾驶员有所列情形之一的,加3分

有重大拾金不昧行为的。

受主流媒体报道表扬的。

有协助查处违法行为的。

*网约车驾驶员有所列情形之一的,加1分

积极参加抢险救灾、

义务服务等社会公益活动的。(完)
 

(编辑:俞娜)

 



版权与免责声明:

1、本网凡注明“来源:武汉新市民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武汉新市民网所有,网络媒体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须注明出处,并添加本网站链接。如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上述作品,则须武汉新市民网授权。传统媒体以各种方式利用上述作品的须经本网授权并在授权范围内使用。

2、本网凡注明“来源:×××(非本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且不承担此类作品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

3、如因作品内容、版权等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作品于本网发表之日起十五日内联系,否则视为放弃相关权利。


本网特邀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斌为常年法律顾问
邮箱:932449293@qq.com whxsmw@126.com 联系电话:18827381718 027-8816 6299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内容来自于网络,如果您认为侵犯了您的知识产权,请及时与本网管理员取得联系,本网将及时予以处理。
鄂ICP备2021021845号 鄂公网安备 42010602000598号 建议使用360、火狐、谷歌、IE浏览器以及1024X726像素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