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这两个业主委员会的成立时间都不长,因此,在工作中都碰到了相同或相似的“瓶颈”。在双方沟通交流中,两个业委会成员纷纷表示,既然广大业主投票选择了我们,那么,无论遇到什么困难我们都应该不回避躲闪,而是迎难而上,借助广大业主的智慧,找到解决困难的钥匙。
该如何处理好与物业公司的关系上,就是每个业主委员会必须面对的一个问题。
通过交流沟通,大家都认为,我们必须清楚,物业公司与业主双方是雇主关系,而业委会作为“业主代表”,就有权利和义务监督物业公司为业主服务的质量。
目前,小区共有部分收益大多是笔“糊涂账”,如今,在我们生活的小区里,电梯间、楼内大厅、车库入口等空间都不乏各类广告的踪影。这些广告投放的合同,绝大多数都是由广告公司和物业公司签订的,不少业主并没有意识到这些广告收入和自己有关。这些小区共有场所的广告收入究竟归谁所有?该如何分配?
交流后大家更清晰:从今以后,小区内都所有广大收入大批必须归业主所有。
原来2007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明确了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用房归小区业主共同所有,相关的收益也应归全体业主所有。
而且 2020年5月28日颁布施行的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又作出明确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如果物业公司进行了共有部分的经营,物业公司只能取得合理成本,其他的收益应当归业主所有。
民法典对共有部分收入作出明确规定,那么究竟小区共有部分能够产生收入的区域具体有哪些?
据悉,一位居住在松涛苑小区的律师曾提醒业委会,大致有以下区域包括在内:
(1)车库、车位。在保证业主的合理停车需求在任何时候都得到首先满足的前提下,如果车位、车库还有空余,为缓解小区停车难的社区问题,开发商或物业可以将车位、车库出租给业主之外的第三人,但产生的收益应当归业主所有。
(2)楼顶平台。楼顶平台是建筑的楼顶及其空间,这一部分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如物业公司将楼顶平台进行处分,如设置广告塔就必然会产生收益,该部分收益也属本条调整的范围。
(3)建筑外墙面。建筑外墙面属于建筑物的整体构造部分,应当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如果开发商或物业公司利用建筑物外墙设置广告、牌匾等商业宣传、在外壁上悬挂霓虹灯招牌,应当支付使用费。
(4)建筑基本构造部分中的走廊、楼梯、过道、电梯间等。实践中,有物业服务机构在这些位置设置广告位,由此产生的收益也应当属于本条调整的范围。
这位律师还提醒:“业主们可以通过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督促物业公司及时公布业主共有区域收支情况并向小区业主公示,物业公司未作公示的或双方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业主和业主委员会可以作为原告起诉主张归还收益。还有一点需要强调的是,物业服务公司不得主张以共有部分收益抵销部分业主欠付的物业管理费。因为欠付物业管理费的部分业主,为单个的主体;而共有部分产生的收放,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两者有本质的区别。”
双方还沟通了业委会财务管理及业委会成员之间分工合作等相应问题。
松涛苑业主委员会的服务宗旨是“倾听业主呼声,解决业主困难”,对此,新世纪保安花园业主委员会成员表示充分认同。他们表示,“我们不图任何回报,只希望自己的行为得到广大业主的支持与理解就心满意足了”。
双方均表示,今后还会相互多交流沟通,以此来提升彼此的服务能力与素质,努力做一届扪心无愧、值得广大业主信赖的业主委员会。(完)
(编辑:张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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