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新市民网欢迎您!   大楚资讯联播网
微信
腾讯微博
QQ
新浪微博 新浪博客 微店
您当前的位置:主页 > 头条新闻 > 武汉新闻 >
武汉出台租赁住房“N+1”标准 人均使用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
时间:2018-01-16   来源:武汉新市民网   作者: 廖桥  点击: 次

武汉新市民网讯:据长江日报讯(记者 廖桥)武汉出台意见规范企业转租房源行为。1月15日下午获悉,武汉正式发布《关于规范住房租赁服务企业代理经租社会闲散存量住房的试行意见》,承租人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符合条件的客厅可进行装修改造后出租。

15日下午,长江日报记者获悉,根据武汉正式发布的《关于规范住房租赁服务企业代理经租社会闲散存量住房的试行意见》,今后将允许按照国家和地方的住宅设计规范改造住房后出租,其中符合条件的客厅,可以用来出租居住,俗称住房租赁“N+1”模式。

根据试行意见,住房租赁服务企业可以根据市场需求,在符合消防安全的条件下,对长期租赁住房进行装修改造后,向社会出租。其中,对出租房屋装修标准作出明确规定:租赁住房承租人人均使用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每间房屋居住人员不得超过2人,但承租人与居住人之间具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及医疗护理等特殊情况的除外;企业不得违反住宅设计规范对原规划设计房间分割搭建后出租,不得按照床位等变相分割出租。

客厅可改造出租,成为此次出台标准中的亮点。具体来看,单套住房内使用面积12平方米以上的客厅,可以作为一间房间单独出租使用,但餐厅、过道、厨房、卫生间、阳台、储物间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需要注意的是,客厅单独出租使用的,客厅(分隔后)和与之相连的餐厅等均应当具备直接采光和自然通风条件,室内及套内的入口、过道应满足本市住宅设计规范的要求,符合消防安全管理相关规定,不得破坏房屋承重结构,随意增加荷载;不得加建厨房、卫生间,确保房屋防水功能以及节能设施完好。此外,其他违规行为也被明令禁止。今后,租赁企业均需向工商注册地辖区房管部门报送相关资料信息,且企业不得将房屋以旅店形式对外经营,对发现以出租为名,实为经营旅店住宿的,房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将依法处理。(完)
 

(编辑:俞娜)



版权与免责声明:

1、本网凡注明“来源:武汉新市民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武汉新市民网所有,网络媒体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须注明出处,并添加本网站链接。如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上述作品,则须武汉新市民网授权。传统媒体以各种方式利用上述作品的须经本网授权并在授权范围内使用。

2、本网凡注明“来源:×××(非本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且不承担此类作品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

3、如因作品内容、版权等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作品于本网发表之日起十五日内联系,否则视为放弃相关权利。


本网特邀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斌为常年法律顾问
邮箱:932449293@qq.com whxsmw@126.com 联系电话:18827381718 027-8816 6299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内容来自于网络,如果您认为侵犯了您的知识产权,请及时与本网管理员取得联系,本网将及时予以处理。
鄂ICP备2021021845号 鄂公网安备 42010602000598号 建议使用360、火狐、谷歌、IE浏览器以及1024X726像素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