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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明确公路用地范围
时间:2017-03-28   来源:湖北日报网   作者: 徐芳  点击: 次

       武汉新市民网讯:3月28日,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听取了关于《湖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草案二审稿规定,新建、改建公路使用土地的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相关标准确定,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手续。

    


    条例(修订草案二审稿)明确公路用地范围,即公路两侧有边沟(坡顶截水沟、坡脚护坡道、隔离栅)的,其范围为公路及公路边沟外缘起向外不少于1米的区域;公路两侧无边沟的,其范围为公路及公路路缘石外缘或坡脚线起向外不少于3米的区域。

  在上述区域,禁止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打场晒粮、种植作物、放养牲畜、采石、取土、采空作业、焚烧物品、破坏绿化物等。

  对于新建、改建公路的建筑控制区范围,条例(修订草案二审稿)规定,应当自公路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依法划定并公告。

  已建公路的建筑控制区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依法划定并公告。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在已划定的公路建筑控制区外缘设置标桩、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和移动。(完)

 

(编辑:张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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