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新市民网欢迎您!   大楚资讯联播网
微信
腾讯微博
QQ
新浪微博 新浪博客 微店
您当前的位置:主页 > 头条新闻 > 荆楚各地 > 湖北经济 >
洪湖市一公司获批发行公司债券6.4亿元
时间:2017-03-29   来源:武汉新市民网   作者:阿木  点击: 次

  武汉新市民网讯:3月17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向湖北省发展改革委下发“发改企业债券〔2017〕97号”关于湖北省洪湖市弘瑞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发行公司债券核准的批复,同意洪湖市弘瑞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发行公司债券不超过6.4亿元。

  批复称,《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洪湖市弘瑞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的请示》(鄂发改财贸〔2016〕751号)等有关申报材料收悉。经研究,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洪湖市弘瑞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发行公司债券不超过6.4亿元,所筹资金4亿元用于洪湖市2016年第二批棚户区改造项目(其中3430户(套)已纳入湖北省2016年、2017年棚户区改造计划),2.4亿元用于补充公司营运资金。

  二、本期债券期限7年,采用固定利率形式,单利按年计息。本期债券通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簿记建档发行系统,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以市场化方式确定发行利率。簿记建档区间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市场情况充分协商后确定。

  本期债券附设提前还本条款,即自债券存续期第3年起,逐年分别按照债券发行总额20%的比例偿还债券本金。

  三、本期债券由主承销商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分销商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组成承销团,以余额包销方式进行承销。

  四、本期债券由湖北省担保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五、本期债券为实名制记账式,采用簿记建档、集中配售的方式,通过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向境内机构投资者公开发行以及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向机构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分别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托管。本期债券上市后,仅限机构投资者参与交易,相关交易场所应建立隔离制度,禁止个人投资者参与交易。

  六、本期债券发行期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应在本批复文件下达后12个月内开始发行。期间,如按照有关规定需更新财务审计报告(3年连审)的,发行人应继续符合本期债券的发行条件,在发行首日前10个工作日报我委备案。

  七、在本期债券发行前,请你委督促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发行人债券募集说明书等法律文件应置备于必要地点并登载于相关媒体上,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应刊登于《中国经济导报》或其他媒体上。

  本期债券发行后,应尽快申请在合法交易场所流通或上市,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应按照交易场所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八、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在本期债券发行期满后20个工作日内应向我委报送承销工作报告。

  九、本期债券发行人应按照核准的募集资金投向使用发债资金,并做好债券资金管理,认真落实偿债保障措施,确保债券本息按期兑付。发行人在债券存续期内发生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应按照有关规定或约定履行程序,并及时公告,以保障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完)

 

(编辑:张曦)

 



相关文章

版权与免责声明:

1、本网凡注明“来源:武汉新市民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武汉新市民网所有,网络媒体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须注明出处,并添加本网站链接。如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上述作品,则须武汉新市民网授权。传统媒体以各种方式利用上述作品的须经本网授权并在授权范围内使用。

2、本网凡注明“来源:×××(非本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且不承担此类作品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

3、如因作品内容、版权等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作品于本网发表之日起十五日内联系,否则视为放弃相关权利。


本网特邀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斌为常年法律顾问
邮箱:932449293@qq.com whxsmw@126.com 联系电话:18827381718 027-8816 6299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内容来自于网络,如果您认为侵犯了您的知识产权,请及时与本网管理员取得联系,本网将及时予以处理。
鄂ICP备2021021845号 鄂公网安备 42010602000598号 建议使用360、火狐、谷歌、IE浏览器以及1024X726像素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