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公司法》第33条规定了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许小军律师说该法条对股东知情权的规定过于原则,并未授权股东可以授权他人代为行使知情权,导致在具体操作中存在争执,体现为:
1、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时,由于股东并非都具有会计专业知识或者熟悉、精通财务知识,在面对公司繁杂的账簿常常会不知所措,头脑里也是一抹黑,就算股东查阅了也不知晓公司经营的财务状况,起不到监督、管理作用,即便法律赋予了权利,但也因为股东缺乏专业知识而无法把知情权真正落到实处。
2、如果股东委托他人代为行使知情权去查阅公司账簿,那么公司就会以会计账簿是公司的重要资料,涉及公司的经营运作和商业秘密,只能由股东本人行使会计账簿查阅权而予以拒绝,导致引发不必要的纠纷。
为此,建议:完善《公司法》股东查阅公司账簿主体的具体细则,明确查阅主体是否仅限定股东本人还是可以委托他人,让公司法保护股东行使知情权而具体化、有可操作性。
(作者为湖南君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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