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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开封民间借贷无辜百姓惹纠纷
时间:2016-03-01   来源:法治与社会   作者:admin  点击: 次

    尹复,是开封市的一名普通市民,现年55岁,在我五十多年的人生岁月中,莫名其妙的遭遇了第一次官司,被人告上了法庭。我原本人民法院抱有十分的信心,司法是讲求公平正义的,是重事实讲证据的,但是,随着一审二审两级法院审理的结果,我失望了,一个明明白白,基本事实十分简单而又清楚的案件,竟然在有些司法人员的违法操纵下,被判的黑白颠倒,使我遭受了极大的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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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原因就是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纪检组长陈井竹在整个案件审理过程中,置中央政法委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于不顾,对案件审理进行了非法干预和操纵,甚至对二审合议庭公正执法的行为进行非法压制,直接导致了一.二审做出错误判决,人为制造了一起错案。

   为洗清这不白之冤,还事实一个本来面目,我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省高院不受理个人再审申请)提起了再审申请(附再审申请书)。同时我实名向您举报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纪检组长陈井竹公然违犯有关规定,干预审判活动,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违法犯罪行为。恳请省纪委领导在百忙之中派人调查整个案件的审理过程,让事实真相大白于天下,决不能再让这样的执法者知法犯法,这太可怕了。

   虽然开封市中级法院受理了我的再审申请,但是由于有陈井竹的操纵干预,再审结果是可以想象的。为此我只能寄希望省纪委的领导为我们这普通百姓讨一个说法,给我们一个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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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本人的民事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尹复,男,汉族,1960年6月18日生,住开封建行家属院4号楼西单元201号,身份证号:41020219******81517

   被申请人:吴俊峰,男,汉族,1965年3月15日生,本科文化,开封市工商银行职员,住开封市西坡街26号4号楼2单元西户,身份证号:41023319*****50019

   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不服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汴民终字第1112号民事判决书,现提出再审申请,理由如下:

   一.该判决认定我与被申请人吴俊峰之间借贷关系成立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1.我与吴俊峰原均系开封市工商银行的职工,如果吴俊峰将200万元之巨款款项借给我,从长期从事金融工作养成的职业习惯和一般情理上讲,都应该签订一份借款合同,对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借款利率等有一个基本的约定,即使不签订借款合同,吴俊峰最起码也应该让我写一张借条为据。但是,就是在这个简单问题上,原审法官竟然在毫无证据的情况下认定双方借款关系成立,还有什么公平可言?!

   2.判决认定“吴俊峰将款转入尹复指定账号”,根本就与事实不符。我从银行离职之后,认识了郑州的张红涛,后在一起搭伙利用各自的积蓄资金搞一些民间借贷,从中获取利息。早在几年前,吴俊峰问我在干什么,我如实介绍了这些情况,吴俊峰就主动提出能否引荐他与张红涛认识,他也想参与民间借贷,我就介绍二人认识了。当时张红涛就讲明,每个人都是自愿参与,各出各的资金,各享各的利润,各担各的风险,每个人出的资金同意转入他妻子汪海平的账户,待借款本息返还后再返还给每个人。在这种情况下,吴俊峰要求参加。在此案发生前,吴俊峰以其妻子的名义参与了数次,都是将款项转入汪海平账户,每次都顺利拿到了本息,而这次借款,由于郑铝集团资金链断裂,造成借款本息迟迟未能返还,吴俊峰才把矛头对准我,说是我给他认定的账户,并将200万元转入。事实上,他每次都是将款直接转入汪海平账户,我与汪海平之间没有任何关系,我对汪海平账户也没有任何控制权和支配权。判决如此认定缺乏证据证明,与事实严重不符,无非是为错误判决寻找借口而已。

   3.判决认定我提出的抗辩理由“双方既不是借款关系,又不是合伙关系。而是搭伙参与民间借贷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与事实不符。二审庭审时,证人张红涛亲自出庭作证,并提交了吴俊峰以其妻子名义多次通过汪海平账户参与民间借贷的银行转账凭证,并详细介绍了搭伙参与民间借贷的事实,足以证明我提出的抗辩理由是成立的,但是,该判决竟然对证人张红涛出庭作证情况和提交的银行往来凭证只字不提,好像这鞋些证据根本不存在一样,反而认定我“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这是什么道理?!

   二.在本案一审和二审审理过程中,有关司法人员非法干预案件审理,徇私舞弊,是造成错误判决的重要原因。

   本案的基本事实并不复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及《民事诉讼法》确立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被申请人吴俊峰应有举证责任,但是,他诉称借给我200万元巨额款项,不仅没有借据,借条也提供不出能够证明借贷事实存在的其他证据,对其提供的录音证据,一.二审判决也采取了片面采信的做法,而没有进行全面审查,综合判断。对这份录音证据,是其偷偷录制的,内容也不全面,完全可以通过简单的技术手段进行删减,其真实性.合法性均不具备。更重要的是,我在二审审理时为证清白而申请证人张红涛出庭作证,并提交了吴俊峰多次参与民间借贷与汪海平银行账户资金往来的银行记账凭证,但二审判决对此均只字不提。这些不正常的做法,让我不能不怀疑此案存在严重的违法问题。经了解,被申请人吴俊峰系尉氏县人,一审审判长毛庆昕来自尉氏县,还有一个重要人物也来自尉氏县,即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纪检组长陈井竹,在一二审审理过程中,她公然违犯中央政法委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非法干预审理活动,徇私舞弊,直接导致了一二审的错误判决,其背后有很大可能存在权钱交易的违法犯罪活动。我相信,我们的党我们的司法机关和任何有良知的人,对这种违法行为都不能视而不见。
  
   综上所诉,本案一二审判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有关司法人员在审理该案时存在严重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直接导致了本案的错误判决,不仅损害了我本人的合法权益,也直接损害了国家法律的尊严和人民法院的声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十三)项规定,请贵院裁准我的申请,对本案予以再审。

   尊敬的张立勇院长你好,我原本对人民法院抱有十分的信心,司法是讲求公平与正义的,但是,随着一审和二审两级法院审理的结果,我失望了,一个明明白白,基本事实十分简单而又清楚的案件,竟然在有些司法人员的违法操纵下,被判的黑白颠倒,使我遭受了极大的不公。其原因就是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纪检组长陈井竹在整个案件审理过程中,置中央政法委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于不顾,对案件审理进行了非法干预和操纵,甚至对二审合议庭公正执法的行为进行非法压制,直接导致一.二审做出错误判决,人为制造了一起错案。前不久,我通过央视《大法官风采》看到了您,您一身正气.公正执法的形象和行为让我肃然起敬,也重新燃起了希望。现在,我已依法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再审申请(附再审申请书)。同时,我实名向你举报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纪检组长陈井竹公然违犯有关规定,干预审判活动,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违法犯罪行为。请您在百忙之中予以关注,给我们普通百姓一个说法。     

 

开封市民:尹复
2015年12月28日

 

原文链接:http://www.jstycn.com/a/duzhelaixin/91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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