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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办法
时间:2016-03-01   来源:武汉妇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次

   第一条 为了使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科学化、规范化,促进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发展,根据劳动部和省市《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办法适用于本中心职业技能鉴定站

  第三条 专业鉴定小组

  (一)根据劳动部门批准的工种(专业)等级或类别组成专业鉴定小组,考评员实行定期轮换制度,接受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指导。

  (二)专业鉴定小组人数视考生数量而定,鉴定小组原则上不少于3人,其中本单位考评员不得超过三分之一;鉴定技师、高级技师资格的鉴定小组原则上不得少于5人,其中本单位考评员不得超过三分之一。鉴定小组设一名组长。

  (三)考评员不足规定数额,可向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申请,由其指派。

  第四条 职业技能鉴定内容

  鉴定技术等级,以劳动部颁发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市劳动部门认定的技术等级标准为依据。具体内容分为技术(业务)理论和操作技能两部分。

  第五条 申报职业技能鉴定程序

  (一)申报应按有关规定向中心鉴定站报名申请,填写《武汉市职业技能鉴定申报表》

  (二)鉴定站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要求的发准考证,通知参加鉴定的时间、地点等有关事宜。

  (三)组织鉴定。鉴定时间、报名条件及有关事项,须在鉴定前一个月通知鉴定对象。

  第六条 职业技能鉴定方式

  (一)鉴定技术等级:技术(业务)理论鉴定,以笔试为主;操作技能鉴定,可结合生产进行或采取模拟、答辨等方式进行。

  (二)技师、高级技师任职资格的技术(业务)理论鉴定,以个人技术(业务)总结或进行论文答辨方式进行评定;操作技能鉴定,采取生产现场分析、判断,排除故障,解决、处理生产疑难问题的形式进行;工作业绩主要通过日常考核记录和所取得的技术成果进行评议。

  第七条 职业技能鉴定试题与评分

  (一)职业技能鉴定试题分为理论和操作技能两部分。凡国家劳动部已建立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试题库的,一律使用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试题;劳动部尚未建立试题库的,暂用武汉市统一编制的试题。

  (二)职业技能鉴定评分方法。理论、操作技能考评均实行百分制,各满60分为合格。

  第八条 鉴定成绩统计与资料保存

  (一)理论、操作技能鉴定完毕,由考务人员做好成绩统计,填写规定表格,报市劳动部门核准,由鉴定站公布鉴定结果。

  (二)对鉴定资料进行整理,装订成册,并按统一要求输入计算机,存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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