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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仙桃市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实行记分制管理
时间:2024-12-03   来源:仙桃市生态环境局   作者: 陈 文  点击: 次
       近日,仙桃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仙桃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记分制管理办法(试行)》,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实行记分制管理。

近年来,仙桃市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形势严峻,其中机动车尾气污染对污染天气贡献占比较大。在对机动车尾气检测机构的日常监管中发现,存在管理不规范甚至违法违规行为。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管理,从源头上整治机动车尾气污染,持续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北省《关于建立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的实施意见》等法规,市生态环境局联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了《仙桃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记分制管理办法(试行)》。

《办法》规定,一个记分周期为一个自然年12个月,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根据检查发现的问题严重性分别记3分、6分、12分。当一个记分周期记分累计达到12分时予以停业整顿处理,记分不设上限《办法》还对分标准、记分方式管理措施进行了明确。

下阶段,该市生态环境局将以《办法》为抓手,持续加强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管,积极探索多种管理方式,进一步倒逼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增强守法经营意识,完善企业管理制度,坚决杜绝违法违规及弄虚作假行为,共同推动行业健康发展,携手推进我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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