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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修改任职资格条件:董事和高管不得出现兼职
时间:2017-12-15   来源:北京商报   作者:崔启斌、张弛  点击: 次

武汉新市民网讯,据北京商报消息(记者崔启斌张弛):在多次修改规定之后,保监会再度严抓险企管理人员任职资格。12月14日,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促进保险公司稳健经营,保监会对《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进行修改,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与保监会2014年1号文相比,意见稿规定,任职资格条件中新增了保险机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出现兼职的情形,例如,同时担任两家保险公司董事长(兼任保险公司同属一家保险集团公司或者保险集团公司董事长兼任子公司董事长的除外);同时担任同一家保险公司的董事长和总经理;同时担任同一家保险机构内三个以上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兼任总公司董事会秘书、合规负责人、总精算师、财务负责人和审计责任人等中国保监会规定承担特定职责的人员除外)。

另外,意见稿也指出,保险机构拟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监管机构不予核准其任职资格,如被金融监管部门禁止进入市场,期满未逾五年;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自做出处分决定之日起未逾五年;申请前两年内受到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警告或者罚款的行政处罚;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且应在保险领域实施相应惩戒,或者最近五年内具有其他严重失信不良记录的;自被金融监管部门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之日起未逾两年等。

在规定中,保监会对险企管理人员的学历、履历等任职资格做出了详细的调整,例如,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及其以下分支机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其学历要求可以放宽至大学专科,条件分别为从事保险工作八年以上;从事法律、会计或者审计工作八年以上;在金融机构、大中型企业或者国家机关担任管理职务八年以上。

而保险机构或者其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完)

(编辑:李远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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